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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獲全面修訂

2025年11月29日07:44 |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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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江蘇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獲全面修訂

再發“定心丸”!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

11月27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經全面修訂后的《江蘇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次日,省人大常委會把條例新聞發布會安排在科創一線南京師范大學科學技術研究院舉辦。

我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於2000年施行、2010年修正。與其他省份同類法規相比,此次修訂條例注重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更加突出法治思維和改革精神,固化了經實踐檢驗成效顯著的改革成果,積極回應各類主體的訴求關切,有效調節成果轉化中的權屬界定、利益分配等問題。“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讓科技人員吃下‘定心丸’、解除后顧之憂,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創造的旺盛熱情和澎湃動能。”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委員邵進說。

條例發布會上,省科技廳、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有關人員應邀參加。“目的是第一時間把法規精准傳達到科技創新一線。”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史國君介紹。

南師大科研院副院長沈飛注意到,條例新增“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進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工作”條款,這是全國范圍內首次在法規中明確要求推進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工作。

“這釋放出大力推進賦權改革的強烈信號。”省科技廳副廳長劉波解讀說,該規定意在將權屬清晰、應用前景明朗、承接對象明確、科研人員轉化意願強烈的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同時支持其他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顯示出大力推進賦權改革的擔當。

科技成果轉化涉及各類創新主體,條例對涉及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專業服務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及外資研發中心等均有“量身定制”的規定。以研究開發機構和高校為例,條例規定單位對科技成果轉化方式、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可自主選擇。對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條例進一步強調,單位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對於企業,條例明確要“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導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

科技成果轉化涉及權屬界定、評估定價、轉化實施、收益分配等多環節、多主體,修訂基於問題導向進行了針對性回應。比如權屬界定上,條例明確了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單位對科技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職務科技成果的權益,即前者的有關權益歸屬項目承擔單位,后者的有關權益歸屬單位。

條例以專章規定了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對一般科技成果、職務科技成果賦權轉化的路徑進行全面細化,力圖從法規上解決“不會轉”的問題。條例也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鼓勵科技型企業通過發行科技創新債券等方式,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金融支持。

在收益分配階段,條例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管理和使用﹔在沒有單位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情況下,用於獎勵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比例不低於淨收入的70%。

(責編:耿志超、吳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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