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政廳通報6起全省性社會組織違法違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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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據江蘇省民政廳網站消息,近年來,江蘇省社會組織在服務經濟發展、參與鄉村振興、助力穩崗就業、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充分彰顯擔當作為。但與此同時,也有少部分社會組織法治觀念淡薄,內部治理失序,超業務范圍活動,甚至借公益之名行違規之實,損害了社會組織公信力。為強化警示效應,現公布6起全省性社會組織違法違規案例。
案例一:江蘇省某關愛協會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案
江蘇省某關愛協會2024年度不按照規定參加社會團體年度檢查且未按期換屆,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江蘇省民政廳依法對該協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江蘇省某農業促進會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案
江蘇省某農業促進會因不按照規定參加社會團體年度檢查,2021年度已被江蘇省民政廳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此后,該促進會仍然不按照規定參加社會團體年度檢查且未按期換屆,再次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江蘇省民政廳依法對該促進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江蘇某公益基金會違規借款案
江蘇某公益基金會2023年以來多次向關聯方企業提供借款,截至2024年末累計借款近526萬元。該基金會的行為違反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和《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和《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江蘇省民政廳依法對該基金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江蘇某職業技術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違規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案
江蘇某職業技術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2023年度將某企業應付關聯方的100萬元非公益項目合作資金,通過基金會賬戶接收作為捐贈收入,並轉給該關聯方,同時向該企業開具100萬元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該基金會的行為違反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江蘇省民政廳依法對該基金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南京某公益慈善基金會未按照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
南京某公益慈善基金會2024年度未按照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違反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江蘇省民政廳依法對該基金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江蘇省某書畫院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案
江蘇省某書畫院連續2年不按照規定參加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且未按期換屆,經督促仍未整改,違反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江蘇省民政廳依法對該書畫院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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