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江蘇頻道>>社會

江蘇:電動自行車使用滿10年需注銷登記

2026年08月07日07:07 |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收藏小字號

據《揚子晚報》報道,近日,江蘇省公安廳發布《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對電動自行車登記、轉移登記、車牌補換領等管理事項作出新的規范要求,該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依法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車輛所有人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得號牌前,可以憑購車發票或者交管部門核發的注冊登記受理憑証臨時上道路行駛。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且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証的,由交管部門核發全省統一式樣的電動自行車號牌。

登記時,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証明、購車發票等來歷証明和合格証或進口憑証。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未獲得產品強制性認証証書的﹔車輛來歷証明、產品合格証所載信息被涂改或者與車輛不符的,或者車輛來歷証明記載的所有人與身份証明不符的﹔擅自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或者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的。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所有人身份証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以上任一情形,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交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所有人居住地遷移至省內其他城市的,可以在三十日內到現居住地交管部門申請轉入變更登記。申請時,交驗車輛,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身份証明。交管部門對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信息,收回原號牌,重新核發本轄區號牌。對改變已登記的車輛外形、結構的,車輛技術參數等信息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以及其他不合法情形的不予登記。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現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現所有人居住地交管部門申請轉移登記,並交驗車輛,確認申請信息,提交原所有人及現所有人身份証明、電動自行車所有權轉讓協議。省外電動自行車遷入本地的,所有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

已注冊的電動自行車遺失、滅失的,因質量問題退車的,使用滿十年、報廢或者不再上道路行駛的,遷往省外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交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對於電動車牌補換領,交管部門應當查驗車輛,核查所有人身份証明、車輛原登記信息及補換領號牌情況說明。號牌損壞的,應當收回損壞的號牌。查驗車輛時發現車輛所有人、技術參數等信息與原車輛登記信息不符等情形的,不予補換領號牌並告知申請人。

(責編:李靜曄、張鑫)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