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決定集中打包修改、廢止一批省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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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據《新華日報》報道,7月29日至31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供銷合作社條例(草案)》《江蘇省太湖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草案)》,並決定集中打包修改、廢止一批省級地方性法規。
成立於1953年的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和全省供銷系統,在全省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目前,全省有設區市供銷社13個、縣級社82個(涉農縣全覆蓋),經營服務網點3.7萬家,經營服務網絡覆蓋城鄉,全省供銷系統年銷售額約佔全國供銷系統銷售總額的十分之一。
省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杰表示,江蘇是經濟大省、農業大省,圍繞供銷合作社進行立法,有利於發揮其扎根農村、貼近農民、服務農業獨特優勢,進一步激活為農服務動能。《江蘇省供銷合作社條例(草案)》規定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明確其是為農服務生力軍、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在此基礎上,立法明確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的根本宗旨,將農資供應、農業生產性服務、農產品流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數字化服務等納入服務范疇,推動供銷合作社社會化服務能力與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需求相適應。
通過立法,各級供銷合作社、基層合作社及社有企業的組織架構與運行規則,基層合作社以及社有企業和成員單位的職責要求,都更加清晰。針對長期以來社有資產成分復雜、產權不明晰的問題,條例草案對社有資產性質、資產管理、運營機制、收益分配、資產保護等作出規定,厘清各級供銷社資產管理責任,要求建立健全資產監督管理機制並優化運營、防止流失。
立法還圍繞破解供銷合作社政策支持和保障不足的問題,規定了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保障職責,明確資金、人才、服務設施等方面具體扶持措施,並要求構建平時運營、應急保供機制,發揮供銷合作社在特殊時期保障國家物資供應的重要作用。
太湖風景名勝區是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第一批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范圍涉及蘇錫常三市,是江蘇面積最大、范圍最廣且唯一由省直接管理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也是近15萬原住居民的家園。隨著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等國家重大部署深入推進,管理體制、規劃銜接、處理保護與發展間的矛盾、監管執法、違法違規建設等方面挑戰日益顯現,現行的省太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已與景區管理需求不相適應,修訂勢在必行。
通過修訂,“誰來管”責任更清晰。條例草案明確了太湖風景名勝區所在地各級政府及村(居)民委員會職責,規定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太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為加強執法監督,草案規定,市、縣管理機構對相關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未依法查處的,省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查處,或者直接進行查處。
規劃是景區管理、保護、利用的“藍圖”和依據。這次修訂設專章進行規范,要求總體規劃突出太湖自然山水與吳文化交融的特點,強化對太湖獨特的自然岸線形態、湖島、山體、濕地與沿湖地帶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保存江南水鄉獨特風貌,保持太湖水系完整性﹔有關部門編制各種專項規劃涉及景區的,應征求主管部門意見,防止規劃“打架”。
在屬地和主管部門各負其責中,“怎樣保護”更明確。修訂草案明確了保護范圍是太湖風景名勝區內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大氣、水體、地貌等自然環境,要求對自然景觀、人文景觀進行調查和登記,建立風景名勝資源檔案,對重點資源制定專項保護措施。在嚴格保護前提下,修訂草案為促進合理利用留足空間。
本次會議還決定集中打包修改、廢止一批省級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主要與生態環境法典相關。與生態環境法典和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不一致情況,且內容已被替代的3件省級地方性法規被廢止。如《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有關內容與生態環境法典的內容不相適應﹔《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大部分內容在后出台的國務院《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中已有具體規定,部分體現江蘇特色的條款已經調整吸收至《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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