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公布一批重點行業領域典型違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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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據《揚州日報》報道,為充分發揮警示教育和輿論監督作用,倒逼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揚州“安全生產警示曝光”專欄第四期,公布一批重點行業領域典型違法案例,供全市各行業領域和企業單位警示教育、舉一反三,切實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堅決防范遏制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案例一
2026年3月26日,邗江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邗江區冰特制冷設備經營部進行舉報核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制冷劑(型號:R410A、R22)共計65瓶,儲存在門市部,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邗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和《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准》第二部分第八章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對該經營部作出50000元(伍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6年4月15日,寶應縣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該縣某銷售柴油的加油站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加油工未穿工作服。經查,該加油站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從事危險化學品(柴油)經營,一名加油作業人員王某未按規定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工作鞋上崗作業,舉報情況屬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寶應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加油站立案查處,決定合並處罰,給予警告、處罰款人民幣153000元整並沒收違法所得16479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6年8月21日,廣陵區安委辦組織安全生產暗查暗訪時發現揚州某公司現場液氧儲罐配套的氧氣濃度報警儀未通電,液氧泵皮帶傳動裝置防護罩脫落,不符合《作業場所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相關規定。2026年9月14日,廣陵區應急管理局對該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該公司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廣陵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並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准(2026年第二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九條的規定,結合相關裁量系數取值,對該公司立案查處,擬作出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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