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门出台12条意见 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

2020年02月14日16:29  来源:海门之窗
 
原标题:我市出台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十二条意见

我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出台了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共渡难关。

这十二条意见包括增加有效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融资增信服务、减轻税收负担、缓缴社保费用、提前发放扶持资金、鼓励减免企业租金、加大企业科研支持力度、协助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和优化服务机制。

根据意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市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要保持稳定增长,尤其是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存量信贷规模保持稳定,确保 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确保2020年全市普惠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大型银行普惠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20%。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并持续压降。重要防疫物资和重点民生领域的普惠型中小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对转贷服务机构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风险可控转贷业务,按转贷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补。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困难减免。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中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无能力缴纳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的基础上,经批准可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新增职工应及时登记,(原来正常参保的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照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针对全市发改、科技、商务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在3月底前组织申报,争取在5月前完成一批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缓解企业因疫情影响而引起的资金压力。对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防控疫情且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企业,按照其减免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实行2个月房租免收,先行免收2月份、3月份租金。对企业研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治疗技术、检测等临床应用技术,以及医疗药品、防护用品、防护器材等科研攻关项目,符合条件的每个科研项目一次性资助20万元。同时,加快科技金融服务的审核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一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支付了境外参展费用后无法赴境外参展的,按不超过实际参展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当年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的我市企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

我市安排55家市级机关部门挂钩联系960家规上企业,抽调292名副科职以上干部,每人挂钩3~4个企业,每个部门每天至少安排1名干部驻厂包干,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的前提下实现复工复产。进一步提高帮办服务水平,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预约办”。

意见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我市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遵照执行。(刘海滢)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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