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商家“跑路” 监管不能“短路”

孟亚生

2020年09月18日07:29  来源:新华日报
 
原标题:惩治商家“跑路” 监管不能“短路”

近日,四川、浙江等地多家房屋租赁企业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跑路”,导致在长租公寓平台租房的租客付了房租却无房可住;湖南长沙一健身房老板收了消费者200万元会员费后金蝉脱壳,“跑路”后还不忘在朋友圈晒出开法拉利跑车的“炫富”视频和照片。商家“跑路”事件频发,伤透了消费者的心。

商家如果经营不善,收入难以为继,完全可以公开账目,说明原委,也可以通过正常途径,申请破产保护。从目前有关方面查明的情况来看,一些“跑路”事件中,都存在诈骗行为。一些商家在收取消费者费用时根本就没有履行义务的打算,或明明知道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仍签约收费,然后卷款而逃。这是合同诈骗的典型特征,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面对“跑路”,消费者维权成功追回损失,常常并不容易。

消费者维权难,原因之一在于维权成本高。公安机关在接到消费者关于商家“跑路”的报案后,要花费很大功夫论证该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如果公安部门没有办法查明“跑路”商家存在故意诈骗,就无法立案,只能建议消费者到法院诉讼维权。诉讼维权费时、费神又费力不说,即使消费者赢了官司,还可能陷入难以执行的窘境。

惩治商家“跑路”,监管不能“短路”。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完善制度设计,如建立预付卡的预付限额、备案核准、第三方存管等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征信机构、公安机关等要形成联动,消除监管盲区,比如将“跑路”商家纳入征信黑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其不敢“跑路”、不能“跑路”、跑不了“路”。 

(责编:萧潇、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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