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评定办法 首获市长质量奖组织可获50万元激励

2020年12月09日14:36  来源:南报网
 
原标题:南京出台评定办法 首次获市长质量奖组织可获50万元激励

日前,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将获50万元激励,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将获5万元激励。《办法》将于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4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6个。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南京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等。

市政府对每个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给予50万元激励,对每个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给予10万元激励;激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攻关和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对每名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给予5万元激励,对每名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个人给予1万元激励。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认定的,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奖牌及激励资金,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奖牌及激励资金,并公开通报。此外,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整体质量水平提升。(融媒体记者 许琴)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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