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法院判出高空抛物罪定刑首案

2021年03月02日17:24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人民网常州3月2日电(马焘焘)《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首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出全国高空抛物罪定刑首案,被告人因高空抛菜刀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从溧阳市人民法院获悉,2020年5月,家住溧阳的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该院法官介绍,新修订的《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官提醒,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溧阳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责编:张鑫、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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