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明确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等开展集体协商
人民网南京1月13日电 快递员、外卖小哥送一单单价多少钱?订单应该如何分配?这些都可以开展集体协商。《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12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保障。
江苏在2005年出台了《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对推进江苏集体协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关系领域、集体协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江苏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也探索出了不少成功经验和做法,为此需要制定新的法规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体协商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据了解,《条例》明确集体协商的概念和集体合同的外延、明晰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等。例如《条例》第三条明确集体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条例》细化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二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开展集体协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十二个方面,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条例》明确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条例》还提出,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技术创新、能级工资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约定。
在协商程序方面,《条例》根据不同内容与情形创制性地设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分别对协商要求的提出、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期限、协商结果确认等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强化了法规刚性约束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明确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不愿开展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设置了纠正机制,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规定。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相应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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