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江苏3例入选
人民网南京5月23日电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涉及江苏3例,分别为民事类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商事类周某某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尹某某美容美发店、洪某某、孔某、欧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涉江苏案例具体如下: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年上半年,董某某等38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某某等13人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单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向高某某等7人以及董某某等38人非法贩卖或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116999条。秦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王某某等人收购鳗鱼苗40263条。
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15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王某某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人民币8589168元;二、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某等11名被告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6日,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调查中,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未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进行了问卷调查。消费者纷纷留言表示不能接受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调查结果,原告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并向被告发送了整改通知。经过集中约谈,创维、长虹、海尔、小米、夏普、海信等智能电视生产厂商先后向原告发送整改情况回复函,原告认为上述厂商己经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问题。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致函原告,对约谈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致函原告,对电视开机服务进行承诺及保障。原告认为,多数智能电视经营者能够整改,但是被告并未积极整改。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二、驳回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乐融致新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某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尹某某美容美发店、洪某某、孔某、欧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5日,原告周某某通过洪某某美容美发服务中心内的POS机刷卡转账方式,分五笔共向名为“南京XXX护肤造型XX路店”的支付宝账户付款42000元。2019年1月5日,洪某某美容美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原告周某某签订《XX护肤造型服务协议书》一份,第二条约定,原告“持消费卡在公司所有门店通用,直接从预付费中扣除客户消费金额”;第四条约定,该协议一经签订,周某某“即成为VIP客户”,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此卡为消费卡,“不给予退还,不折现”。周某某依据上述协议领取“XX国际连锁机构”VIP钻石卡,除上述2019年1月5日扣款3000元外,另在尹某某美容美发店有7次扣款总计4743元,至2019年11月6日最后一次消费结束时止,卡内尚有余额34257元。2019年5月27日,洪某某、案外人邹某与尹某某签订《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邹某、洪某某共同将XXX美容美发店铺转让给尹某某。该合同约定,店铺应在2019年6月1日前交接完毕,洪某某应将该店目前所有会员及顾客资料移交给尹某某,尹某某承诺接受洪某某原有顾客,尹某某有义务继续未完成的服务。2019年12月31日,周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服务协议,并退还剩余预付款。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尹某某美容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二、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尹某某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返还款项27224元;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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