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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雨花台区通报抽检不合格食品 涉水果鱼类等

2023年11月24日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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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6期)。

2023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雨花台区胡地小百货店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4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500元。

2.南京市雨花台区金土地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货值128.7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2.7元;罚款500元。

3.雨花台区殷占军水产店销售的鳊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货值36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5元;罚款1000元。

4.雨花台区殷占军水产店销售的黑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企业购进上述产品9.5公斤,货值28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5元;罚款1000元。

5.雨花台区杨新玲干货店销售的汕头咸菜皇(酱腌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企业购进上述产品7.28公斤,货值104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500元。

6.南京威史蒂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环节控制不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7.南京市雨花台区乡巴佬果蔬店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4.5公斤,货值406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6元;罚款500元。

8.南京市雨花台区徐飞干货经营部销售的雪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2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00元。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黄竹岩、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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