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新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有哪些特点和变化?12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情况。
把园区单独作为一类预案编制主体
2014年,我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了《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从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近10年来,全省逐步构建完善了政府专项、生态环境部门、园区、企业四级环境应急预案体系。“为适应国家新的管理要求及体制机制变化,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质量和可操作性,我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华娟介绍。
原《办法》包括总则、预案编制、备案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25条;新《办法》调整为7章28条,将“监督管理”扩充为“应急预案的实施”“监督管理”两个章节。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应急预案分为政府部门预案和单位预案两大类。在政府预案中,除了省、市、县(区)政府预案外,还明确各地可结合实际编制乡镇(街道)环境应急预案。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
“原《办法》没有把园区单独作为一类预案编制主体,新《办法》结合我省工业园区数量众多、涉危涉重等重点园区环境风险企业聚集的省情,明确提出工业园区预案类别。在管理原则及监管主体方面,明确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有序衔接原则。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门及单位预案监管,可以委托派出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华娟说。
新《办法》细化了预案发布、备案流程和报送备案材料要求。在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在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基础上,明确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涉危涉重园区预案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针对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向沿线和跨域涉及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切实减轻相关企业行政负担。
推动形成覆盖全面的环境应急预案全过程管理体系
华娟介绍,新的《办法》主要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落实最新管理要求,主要以提升预案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为目的,进一步细化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省情提出部分创新管理措施,以推动形成我省覆盖全面、衔接有序、规范合理、管用实用的环境应急预案全过程管理体系。
具体来说,新《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特点——
园区预案管理要求的更加明确。总结近年来我省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预案编制备案的实践经验,对园区预案编制主体、编制重点、评审、备案、实施及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提升预案质量的举措更加实在。特别细化了各类环境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和质量要求;强调了预案关键要素的完整性和与实际情况相符性;强调了专家审核把关作用,避免预案审查流于形式;强化了对第三方单位监管,针对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编制预案内容严重失实,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明确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夯实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目标更加具体。首次提出预案“一图两单两卡”编制要求,对预案关键内容简本化、图示化、直观化,有效提升环境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明确预案宣传教育、管理培训、应急演练的具体方式、重点内容和频次要求,切实推动预案文本转化为环境应急人员的实战能力。
实施差异化管理的路径更加清晰。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预案内容“一般粗”的“顽疾”,对Q值小于1的环境风险企业,提出预案简化管理要求。针对产生、收集、处置等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明确了可在环境应急预案中制定危险废物类专项预案或专章;针对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问题,明确了直接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无需向沿线县级派出机构备案。(吴琼)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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