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部门联合出手 规范金融类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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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燕)2月8日,记者从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获悉,《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类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省内金融类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据悉,金融类短信和话音营销,指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方式向用户宣传推荐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金融类短信和话音催收,指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还款提醒的行为。
《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活动。各类信息发布平台未经金融企业书面委托,不得为该机构开展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活动。电信企业应当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方可为金融企业或其委托的合作单位提供短信和话音服务。电信企业提供金融营销催收短信和话音服务,应审查金融企业的业务许可证或合作单位受金融企业委托的相关文件,不得为无相关业务许可或委托证明的主体提供短信和话音服务。
金融企业应尊重用户接收意愿,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或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营销短信或拨打营销电话。金融企业应仅对债务人或其他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催收,不得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实施短信和话音催收。金融企业应依法加强对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行为合规性自查,接受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企业及委托合作机构的检查。金融企业应加强对委托合作单位的金融营销和催收规范管理,依法审慎确定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的业务合作方及合作形式,须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机构、委托合作单位在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中的权利义务,共同确保营销和催收业务合法合规。委托合作单位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
电信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为金融企业营销和催收业务提供短信和话音服务:金融营销和催收短信须标注金融企业或委托合作机构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金融营销短信须向用户提供拒绝接收的方式。对于用户明确回复拒绝接收的,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户不再收到相关短信;确保金融营销和催收过程被有效记录,不得泄露债务人信息或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根据用户登记接听意愿,规范金融营销和催收电话外呼行为,做好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判定和处置。
《通知》还要求建立营销催收号码名单库同步机制、专用号段机制,及号码管理和联动机制。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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