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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决定集中打包修改、废止一批省级地方性法规

2026年08月10日0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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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日报》报道,7月29日至31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并决定集中打包修改、废止一批省级地方性法规。

成立于1953年的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和全省供销系统,在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全省有设区市供销社13个、县级社82个(涉农县全覆盖),经营服务网点3.7万家,经营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全省供销系统年销售额约占全国供销系统销售总额的十分之一。

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杰表示,江苏是经济大省、农业大省,围绕供销合作社进行立法,有利于发挥其扎根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独特优势,进一步激活为农服务动能。《江苏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规定供销合作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明确其是为农服务生力军、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在此基础上,立法明确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将农资供应、农业生产性服务、农产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字化服务等纳入服务范畴,推动供销合作社社会化服务能力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求相适应。

通过立法,各级供销合作社、基层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的组织架构与运行规则,基层合作社以及社有企业和成员单位的职责要求,都更加清晰。针对长期以来社有资产成分复杂、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条例草案对社有资产性质、资产管理、运营机制、收益分配、资产保护等作出规定,厘清各级供销社资产管理责任,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并优化运营、防止流失。

立法还围绕破解供销合作社政策支持和保障不足的问题,规定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保障职责,明确资金、人才、服务设施等方面具体扶持措施,并要求构建平时运营、应急保供机制,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特殊时期保障国家物资供应的重要作用。

太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涉及苏锡常三市,是江苏面积最大、范围最广且唯一由省直接管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也是近15万原住居民的家园。随着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国家重大部署深入推进,管理体制、规划衔接、处理保护与发展间的矛盾、监管执法、违法违规建设等方面挑战日益显现,现行的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已与景区管理需求不相适应,修订势在必行。

通过修订,“谁来管”责任更清晰。条例草案明确了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为加强执法监督,草案规定,市、县管理机构对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依法查处的,省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进行查处。

规划是景区管理、保护、利用的“蓝图”和依据。这次修订设专章进行规范,要求总体规划突出太湖自然山水与吴文化交融的特点,强化对太湖独特的自然岸线形态、湖岛、山体、湿地与沿湖地带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保存江南水乡独特风貌,保持太湖水系完整性;有关部门编制各种专项规划涉及景区的,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防止规划“打架”。

在属地和主管部门各负其责中,“怎样保护”更明确。修订草案明确了保护范围是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大气、水体、地貌等自然环境,要求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对重点资源制定专项保护措施。在严格保护前提下,修订草案为促进合理利用留足空间。

本次会议还决定集中打包修改、废止一批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主要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与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情况,且内容已被替代的3件省级地方性法规被废止。如《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有关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容不相适应;《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大部分内容在后出台的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已有具体规定,部分体现江苏特色的条款已经调整吸收至《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

(责编:李静晔、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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