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布共有產權房交易細則 交易價不得低於指導價
揚子晚報訊(記者 馬祚波)共有產權房如何買賣、繼承、析產、贈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保障房如何定價?7月10日,南京市公布了《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實施細則》,對共有產權房的交易規則進行了詳細約定,針對未取得完全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房,其買賣價格不得低於公有產權人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年度指導價。
記者了解到,該《實施細則》已於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2020年前受理,並按照程序購買共有產權房的共有產權人適用。2020年后受理的共有產權房申請對象不得增購,具體規定需通過供應方案公告明確。
《實施細則》明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符合相關條件的可買賣,買賣的住房不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人自首次購買產權五年內,按原價購買剩余產權份額的,還應向公有產權人支付首次購買份額發票記載之日起至份額增購之日止的增購房款利息。未取得完全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買賣價格不得低於公有產權人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年度指導價。
此外,《實施細則》還明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繼承,繼承的住房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在辦理轉移登記前,繼承人應當攜帶身份証原件、《死亡証明》、《繼承公証書》至公有產權人處辦理確認手續。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還可辦理析產,析產的住房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產權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可申請辦理住房贈與,受贈的住房不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繼承、析產的受讓方是原保障對象的,可申請增購剩余份額﹔繼承、析產的受讓方非原保障對象的,不得增購剩余份額。
記者注意到,該《實施細則》中提到,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時,共有產權人應如實反映房屋真實情況,按照合同履約,確保房屋無債權、 債務及無同住人糾紛,房屋水、電、物業費已結清、戶口已遷離,不得虛假承諾。若因共有產權人原因,導致交易中止或公有產權人損失的,由共有產權人承擔違約及法律責任。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