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潔員撿鋼管去賣 拿不了從三樓拋下砸傷人
南京警方日前通報了一起高空墜物案件,一名負責綠化的師傅被鋼管砸傷。但蹊蹺的是,這個案件卻發生在一個還沒有住戶入住的小區,這是怎麼回事?
8月21日中午,南京江寧某在建小區工地裡,負責綠化的俞師傅走到一棟樓下時,一根鋼管突然從天而降,砸到了他的頭:“就聽哐啷一聲,有東西掉下來,其他我就不知道了。”

俞師傅頭頂左側有一個5厘米左右的撕裂傷,還有左側鎖骨的遠端骨折。

民警現場勘查發現,砸傷俞師傅的是長1米、直徑3厘米的空心鋼管,重量達4公斤:“我們查看掉落把人砸傷的鋼管,明顯不是樓棟牆面外安裝的水管,鋼管兩頭也沒有明顯的斷裂層,這根鋼管被人人為拋下來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因為小區還沒有安裝監控,鋼管從何而來一時難以確定,但民警在走訪中,工地工人提供了線索:“不是二樓就是三樓,當時有一個撿垃圾的老太。”

根據線索,民警很快找到了該女子。經調查,嫌疑人朱某是江寧某小區保潔員,工作之余在小區撿些廢品。朱某承認,鋼管是自己扔下去的,聽說砸到了人,她就沒敢再去撿:“她當時在三樓樓梯口撿拾廢品,看到有一根長一米左右的鋼管放在樓道那邊,她想把鋼管拿下賣掉,但是因為鋼管比較長又重,她覺得和其他東西一起拿下來不方便,想從三樓扔下來,再從三樓下來,在一樓把它撿走。”

犯罪嫌疑人朱某說:“我當時沒想到會碰到人,如果知道碰到人,我怎麼也不摔啊。”

目前,朱某已因高空拋物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賠償俞師傅的醫藥費和誤工費。
【高空拋物將被嚴懲】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而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拋物罪”,標志著國家從法律上 對遏制高空拋物這一不文明行為的約束力愈加強硬。高空拋物行為已進入民刑共治時代。不管有意無意,一旦實施了高空拋物,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江蘇廣電總台·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呂瑩瑩、張健報道)
(本條新聞版權歸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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