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金鷹火災后被解聘高管狀告公司 兩審均敗訴

火災扑救現場
2019年5月,位於南京新街口的金鷹中心A座發生火災,經消防部門扑救,無人員傷亡。火災發生后,一名金鷹高管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將公司訴至法院。
今年12月8日,揚子晚報記者從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案的判決結果,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秦淮法院駁回該高管訴訟請求的原審判決。
2019年5月24日晚9時許,施工人員在金鷹中心A座9層露台使用切割機拆除油煙淨化設備時,切割產生的火花引燃設備內部的油垢,引發火災。火災過火面積約260平方米,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此前的2019年2月,張斌(化名)入職南京金鷹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擔任高管,后被安排擔任改造項目負責人,警方對張斌採取了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並在通報中稱其“對火災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2019年7月1日,金鷹公司以張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為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日值班的工作人員也被用人單位處理。
南京市應急管理局作出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表示,這是一起因工程建設單位施工手續不完善、防火檢查制度落實不嚴、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現場工人違章作業而造成的火災事故。改造施工方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金鷹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2020年5月,公安部門解除了對張斌的取保候審措施。張斌認為金鷹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在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后,將對方訴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原工作崗位並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
張斌認為,公安機關已解除其強制措施,說明其不負刑事責任﹔案涉火災事故系因施工方人員違規操作引發,與其無直接聯系﹔改造項目設置了4名專職安全員24小時值守,但因安全員私下調班,導致不能完全實施巡查制度,該責任不能歸咎於自己。
對此,秦淮法院認為,張斌作為項目負責人,對案涉改造工程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案承辦法官周艷介紹,本案中,金鷹公司解除與張斌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張斌要求確認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雙方勞動合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該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斌的訴訟請求。張斌不服,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
未構成犯罪,並不意味不存在嚴重失職
該案中,張斌提出公安部門解除了對自己的取保候審措施,自己不構成犯罪。那麼,這是否代表其行為不構成嚴重失職?
對此,周艷表示,《刑法》第134條第一款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刑罰會導致公民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的剝奪,因此,犯罪有嚴格的構成要件。而勞動法范疇下的嚴重失職是指勞動者未依照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履行自己的職務,致使用人單位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當然是嚴重失職的行為,但未構成犯罪並不意味著不存在嚴重失職。“高管兼具勞動者與管理者雙重身份,高收入伴隨的是嚴格的要求與責任。”周艷表示,張斌以高管身份入該公司,其不僅要以自身的行為對用人單位負責,更應承擔作為管理者的相應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