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安:污染水體企業為損害生態環境“買單”33萬余元
本報訊 (記者朱蓓寧 彭軍君)環境有價,損害擔責。昨天下午,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與海安某化工企業簽訂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協議,后者將承擔33萬余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其中5萬余元為“懲罰性賠償”。這是南通出台全國首個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意見》后依據依規辦理的首起案件。
去年12月3日,海安市海溱河沿岸一化工企業,在無水氟化氫裝卸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發生氣體泄漏,造成附近水體污染。海安市第一時間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採取熟石灰拋洒中和降解方式處置水體氟化物。12月7日和12月8日兩輪監測顯示,事故地周邊水域及下游10公裡內河水水質滿足地表水Ⅲ類水標准,應急響應終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然而,由於缺乏具體規定,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工作處於有據無“規”狀態。國家將此項工作作為試點改革事項,明確由江蘇率先組織研究,南通負責承擔懲罰性賠償試點改革任務。南通把2007年以來成功處理的500余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作為“研究樣本”,在細化生態損害賠償范圍、創新損害評估方法、拓展修復執行方式等方面,總結出一套可復制、可借鑒的“南通經驗”。
3月7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關於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意見(試行)》,系全國生態環境領域首次就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出台具體“賠付細則”規定。《意見》就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內涵、適用范圍、認定要件、取証要點、賠償金額計算、磋商與訴訟銜接等具體細節,給出詳規。
“讓懲罰賠償有據可依,讓案件辦理可操作,是出台《意見》的初衷。”南通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副處長趙建峰介紹,《意見》明確了6類“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情形、3類需要具體判斷“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情形,進一步便利案例實踐工作。在懲罰性賠償具體金額確定上,《意見》綜合考慮侵權人的惡意程度、經濟承受能力、環境損害后果等因素,制定設計了懲罰性賠償裁量計算表,細化了8大類25個具體計算標准。
“該案懲罰性賠償費用后續將用於購置魚苗、設置魚窩,對事發地水域進行增殖放流等生態型修復。”南通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人說,該案為其他地區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國家推進相關立法工作提供借鑒。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