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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樓盤層高“縮水”5厘米 開發商賠償61戶業主647萬

2022年08月08日12:41 | 來源:江蘇廣電總台·融媒體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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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南通一樓盤層高“縮水”5厘米 開發商賠償61戶業主647萬

樓房層高如果縮水,開發商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南通市區一樓盤,交付房屋的高度比合同約定的矮了5厘米,61戶業主集體狀告開發商。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按誤差比例退款,共計退還購房款647萬余元。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南通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3月,孫女士購買了某樓盤商品房,購房合同約定房屋層高為2.95米。2020年1月交房驗收時,孫女士發現房屋實際層高僅為2.9米。經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南通市住建局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涉事房屋層高確為2.9米。孫女士據此提起訴訟,主張參照合同約定商品房面積差異處理方式,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返還層高誤差對應比例的購房款70556.05元。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建設工程和房地產審判庭法官助理吳帥說,案涉房屋實際層高雖符合相關《住宅設計規范》,但低於合同約定層高,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鑒於雙方在合同中,並未對層高減少的違約責任作出約定,事后亦未能達成一致,而案涉層高已無法改變,不具備採取補救措施的條件。孫女士請求,按照合同約定的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確定損失賠償數額,具有合理性。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於孫女士起訴書中賠償主張予以支持。該樓棟共有61戶業主涉及層高問題提起訴訟,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均參照孫女士一案作出判決。之后,開發商均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61戶業主的賠償金額共計6472835.62元,目前開發商已全部主動履行完畢。

吳帥說,商品房買受人合同目的是基於所購房屋整體空間的利用,實際層高的減少致使房屋可使用空間相應減少,同時層高“縮水”將直接導致房屋成本價值的減少,開發商得以降低成本並由此獲益。層高“縮水”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屋再交易的市場價值,該預期利益損失理應由違約方即開發商來承擔。

江蘇廣電總台·融媒體新聞中心/黃元 胡超 南通台/馬旭楠 陳晨

(責編:蕭瀟、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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