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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公布大氣環境執法領域10起典型案例

2022年09月29日20:43 |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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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南京9月29日電 近日,江蘇生態環境系統強化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時段重點污染因子監管,先后查處了一批涉氣環境違法案件。29日,10起典型案例公布,內容涵蓋火電企業鍋爐起停期間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機動車檢測單位檢測尾氣弄虛作假、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廢氣、未按規定在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未依法開展自行監測等。

一、南通某發電有限公司廢氣超標排放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0日,南通市崇川生態環境局通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日常巡檢發現,南通某發電有限公司凌晨5時#1、#2機組排放廢氣中的氮氧化物在線自動監控濃度數值超過行業排放標准。隨即開展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SCR脫硝處理設備中尿素水解反應器發生故障,噴氨管道堵塞。該公司排污許可証氮氧化物許可排放小時濃度限值為100mg/m3,4月20日自動監控數據顯示,#1機組排放氮氧化物自5時起共計超標12小時,超標時段的氮氧化物小時折算濃度數值在110mg/m3-170mg/m3之間波動。#2機組排放氮氧化物自5時起共計超標14小時,超標時段的氮氧化物小時折算濃度數值在130mg/m3-250mg/m3之間波動。當日單台機組最大小時煙氣流量為85.6萬m3,超標時段氮氧化物排放量合計約3.7噸。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南通市崇川生態環境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6萬元。該公司事后積極開展生態損害賠償,於2022年5月簽訂生態損害賠償協議,並繳納懲罰性生態損害賠償金2.4933萬元。

二、徐州市江蘇某發電有限公司起爐期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8日,徐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自動監控系統在線數據超標問題線索,對江蘇某發電有限公司進行核查。調查發現,該公司在燃煤發電過程中,採用石灰石-石膏濕法進行煙氣脫硫,脫硫塔配套安裝5台漿液循環泵,脫硫系統設置有二氧化硫濃度超保護值報警系統。該公司2#鍋爐於2022年4月25日20時38分啟動,鍋爐啟動前同步開啟了脫硫系統第一台漿液循環泵,約21:00后,脫硫系統二氧化硫濃度超保護值,報警系統開始報警,但當班人員在值班期間未按運行規程及時開啟另一台漿液循環泵,並兩次關閉報警信號,導致該公司2#鍋爐4月25日21時至4月26日00時二氧化硫在線監控四個小時數據超標。直至4月26日01時30分,接班人員啟動了第二台漿液循環泵,二氧化硫小時排放濃度數據達標。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參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准規定》,徐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10萬元罰款,責令改正,並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三、江蘇恆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廢氣治理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1日,泰州市姜堰生態環境局夜間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復合地板項目有4台壓機正在生產,但配套的廢氣處理裝置未運行。4月12日再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4台壓機正在生產,配套的二級活性炭廢氣吸附處理裝置風機未運行,壓機產生的廢氣未經收集在車間無組織排放。該公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顯示,PVC地板原料受熱會產生有機廢氣。檢查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述,4月11日是職工剛到班,正在用蒸汽進行預加熱,無廢氣產生,所以風機沒有運行。4月12日是生產已結束,正在用循環冷卻水進行降溫,無廢氣產生,所以未開啟污染防治設施。執法人員通過調取該公司4月11日及4月12日的用電監控,對比現場檢查時間段前后的用電量,發現4月11日該公司全天均有生產用電記錄,並非夜間執法時剛開始上班。兩天均僅在執法人員現場要求開啟污染防治設施時,該公司用電量增加,其余時間段無變化。從而印証了該公司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的違法事實。執法人員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示了用電監控,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並積極請求進行生態損害賠償。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四、宿遷市綠立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按日計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2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對宿遷市綠立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專項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廠區東南角露天堆放大量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爐灰物料,未覆蓋面積約300平方米,無相關防塵措施。1月24日,執法人員向該公司送達《宿遷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月4日,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開展核查,發現堆場東南角的鍋爐爐灰仍未覆蓋到位,未覆蓋面積約200平方米。堆場西北角的破碎樹根、樹枝、樹皮等物料未覆蓋到位,未覆蓋面積約500平方米。堆場道路未硬化,路面積塵嚴重。堆場北側的第一和第二物料大棚之間有面積約20平方米的破碎樹皮物料露天堆放未覆蓋。

查處情況

該公司(1月12日)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1.99萬元罰款。針對該公司(2月4日)違法行為,違反了《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21.89萬元罰款。

五、南京金庄石油銷售有限公司京新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案

案情簡介

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在線監測系統巡查,發現該加油站部分加油槍氣液比的超標頻率較高,但尚未達到國標中在線監測技術要求的預警限值。2022年3月8日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站加油槍採用“一泵四槍”的油氣回收技術,油氣回收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正常且沒有預警提示。現場對加油槍篩查,並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對該加油站24把在用汽油槍中的12把汽油槍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其中8號、9號、16號、17號、18號、19號、20號、28號和30號的氣液比分別為1.23、0.77、0.70、0.94、0.90、0.83、0.78、0.86和0.85,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0952-2020)規定的限值1.0-1.2的要求。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2.44萬元罰款。

六、儀征市四方輕紡機械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在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5日,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對儀征市四方輕紡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正在生產,一台正在使用的自制加熱爐燃用的燃料為高污染燃料焦炭,根據儀征市人民政府規定,儀征市全市行政區域為禁燃區。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2萬元罰款。

七、常州市雙志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4日,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利用紅外熱成像儀對常州市雙志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罐區進行現場非接觸檢查,發現編號為T205罐頂部明顯有氣體逸出外環境。經查,該單位T205罐頂的泡沫發生器內部爆破致玻璃密封面開裂,導致T205罐內異丁醇物料從玻璃密封面開裂處泄露逸出。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4.4萬元罰款。

八、南京中菱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7日,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南京中菱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一台在檢車輛正停在底盤測功機上准備上線檢測,駕駛室OBD檢測儀連在不明轉接器上。經查,該駕駛室OBD檢測儀連接的轉接器設備為OBD檢驗作弊器。當車輛OBD檢驗出現故障燈報警情況時,插入該轉接器設備就可以通過車輛OBD檢驗環節。該OBD作弊器設備是該公司負責人通過網上購買,用於車輛尾氣排放檢測作弊使用,使無法通過OBD檢測的車輛在接通作弊器后,可以通過檢測。另查,該公司通過該作弊設備對10台無法通過OBD檢測的車輛出具了尾氣檢測合格的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24萬元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將有關線索移交公安部門進一步處理。

九、徐州海虹噴涂有限公司未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徐州市睢寧生態環境局對徐州海虹噴涂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已取得排污許可証。排污許可証中第六項第一條《自行監測》要求每半年一次對1#、2#、3#排氣筒進行一次手工監測,監測污染物分別為苯、甲苯、二甲苯、顆粒物等。每月一次對4#排氣筒進行一次手工監測,監測污染物分別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等﹔每年一次對廠界內揮發性有機物進行一次手工監測。每季一次對廠界內顆粒物進行一次手工監測。但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証要求的頻次,對上述污染因子按照頻次進行自行監測,也未按照要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徐州市睢寧生態環境局對其處5.96萬元罰款。

十、連雲港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1年底,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對連雲港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生產中使用大量有機溶劑,且生產線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數>2000個。該公司2020年對其中的泵、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泄壓設備密封點未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准》(GB 37822-2019)規定的頻次進行泄漏檢測,構成了“未採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連雲港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2.9萬元罰款。

(責編:楊維瓊、張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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