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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泰州一民營醫院因搶救條件所限致患者死亡 法院判賠38萬余元

2022年11月29日19:49 |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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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泰州泰興市的一家醫院由於自身搶救條件所限,致患者沒能搶救成功,后因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被訴至法院。近日,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並作出判決,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各項損失38萬余元。

據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文書顯示,2022年3月4日,賀某因工作不慎被重物砸傷右足背,至泰興九久樂醫院入院治療。同年3月20日,賀某同病房病友護工發現其癱坐在馬桶上,遂呼叫值班醫生,但並未挽回賀某生命。事發后,患者家屬至泰興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泰州市醫學會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醫方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為次要原因。”

家屬認為,死亡原因系醫院方工作人員草率治療、搶救不力、未及時轉院等原因所致,醫院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家屬將醫院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1萬余元。

涉事醫院在法庭上辯稱,患者家屬所述內容基本屬實,但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更多的是客觀因素所致,而非主觀原因所致。當發現賀某癱坐在馬桶上時,醫院已立即組織搶救,只是因為自身搶救條件、搶救水平的限制而沒有能夠挽回賀某的生命。泰州醫學會所述相關檢查不完善,應當理解成是對醫療管理方面的意見,而非死亡原因方面的意見。

法院認為,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醫療損害賠償數額及比例的確定,應結合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損害結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以及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本案中,賀某至涉事醫院治療,經鑒定醫院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為次要原因。最終,法院酌情確定涉事醫院對賀某的損害承30%的賠償責任。經法院認定,王某一方的損失合計129萬余元,由涉事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38萬余元。

(責編:李子佩、汪崢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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