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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消費欺詐……江蘇公布4起涉醫美典型案例

2023年02月22日16:17 |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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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南京2月22日電 2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4起醫療美容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典型案例,涉及非法行醫、消費欺詐、超越資質實施醫美手術等違法行為。

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一:陳某非法行醫案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陳某在未依法取得醫師資格証書、醫師執業証書的情況下,非法從事行醫活動,先后為周某、葛某、黃某等人實施提眉、祛眼袋等醫療美容手術,非法獲利12230元。2019年12月7日,陳某在某酒店房間內,為被害人黃某進行提眉、祛眼袋手術。術后,黃某左眼腫脹、左眼下直肌腫脹、左眼球受壓,致左眼視神經萎縮、左眼無光感。經鑒定,被害人黃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左眼盲目5級評定為八級傷殘。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陳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陳某賠償黃某37萬元,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退出違法所得12230元。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行醫罪。鑒於被告人具有自首、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退出違法所得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1223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某貿易公司、胡某、高某某生產銷售含汞化妝品案

2019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胡某作為被告單位某貿易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使公司銷售的化妝品有更好的美白效果,與被告人高某某共同商議生產含汞化妝品。經胡某聯系,由某貿易公司購買化妝品空瓶,通過快遞發送給高某某。高某某購買含汞化妝品膏體,分別生產灌裝含汞煥肌霜、煥顏霜化妝品后銷售給被告單位某貿易公司,銷售金額14萬余元。胡某伙同他人將上述化妝品以贈品方式與正裝化妝品捆綁,向代理商史某某等人銷售,銷售金額20萬余元。被害人張某某從史某某處購買上述化妝品使用造成腎損傷。經鑒定,送檢的煥肌霜樣品汞項目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被害人張某某汞中毒與使用汞含量超標的化妝品存在因果關系,腎損傷符合輕傷二級。檢察機關已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與被告人胡某、高某某達成調解﹔被告人胡某、高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張某某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某貿易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在生產、銷售產品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胡某作為被告單位某貿易公司實際經營人,決策、組織、領導被告單位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系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法院依法對被告單位某貿易公司判處罰金十五萬元﹔對被告人胡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對被告人高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高某某、胡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張某訴某美容醫療門診部超越資質實施醫美手術案

張某到某美容醫療門診部實施美容手術,美容醫療門診部在對張某進行了相關檢查和簽署術前告知書后,對張某行全身麻醉並實施了“肋軟骨+假體隆鼻術”等美容手術,張某共計向美容醫療門診部支付6萬余元,其中鼻部手術費用為3萬余元。美容醫療門診部為張某實施手術時持有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載明診療科目為:“醫療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麻醉科/醫學檢驗科”。《江蘇省手術分級目錄(2017版)》規定,肋軟骨移植隆鼻術屬於四級手術,美容醫療門診部在為張某手術時僅具備國家衛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項目中一、二級手術資質。后張某認為美容醫療門診部在為其提供服務時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為其做肋骨墊鼻尖手術屬超范圍經營,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美容醫療門診部退還美容手術費並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美容醫療門診部是否構成欺詐以及本案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美容醫療機構作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美容醫療門診部在為張某行“肋軟骨+假體隆鼻術”時,僅具備衛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項目中一、二級項目手術資質,而未取得《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及《江蘇省手術分級目錄(2017版)》中規定的行肋軟骨移植隆鼻術四級手術的相應資質,上述情況顯然會對張某是否會在該門診部進行手術的選擇產生影響,而美容醫療門診部未將該情況告知張某,應當認定構成欺詐。本案美容醫療門診部系營業性的醫療美容機構,張某出於美容的目的到門診部進行美容手術,具有較強的生活消費目的,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的定義,屬於該法調整范圍。因美容醫療門診部存在欺詐,張某作為消費者請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審法院遂判令美容醫療門診部退還張某隆鼻手術費用,並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美容醫療門診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王某訴某美容院醫美消費欺詐案

2022年1月,王某向美容院支付28000元,美容院開具收據2份,載明產品名稱包括:1.Su-Por超肋綜合美鼻17799元、假體隆鼻(勞斯膨體)7800元合計25599元﹔2.核酸檢測、插管麻醉、全麻體檢合計2401元,兩張收據上均加蓋有“特價項目概不退款”印章。1月9日,美容院為王某在全麻下行“假體隆鼻術+超肋支架鼻尖成形術+鼻小柱延長術”。后王某因對術后效果不滿意多次與美容院工作人員聯系,要求取出假體。雙方協商不成,王某訴至法院,提出美容院手術中使用的是國產膨體,而非其廣告宣傳的進口膨體等主張,要求美容院賠償損失28000元,並以欺詐為由要求退一賠三合計84000元。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與患者因疾病、外傷就診后的醫療行為不同,王某系出於對外貌外形上美的追求而決定隆鼻,並由其決定採取何種美容項目、達到何種標准,故該醫療美容行為屬於消費行為,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合同約定假體隆鼻採用勞斯膨體,但美容院實施隆鼻手術時,使用立秀膨體代替勞斯膨體,且美容院在“鼻部美容手術術前告知暨知情同意書”中關於使用組織代用品一欄中,對組織代用品產地、材料、品牌等均未填寫,“植入性器材治療知情同意書”中擬植入材料名稱一欄也是空白,不能証明其使用立秀膨體已得到王某的同意,構成消費欺詐。法院酌情認定由美容院退還為王某購買勞斯膨體的費用7800元並賠償三倍價款23400元,合計31200元。

美容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周夢嬌、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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