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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规范地震预警 2022年1月起施行

2021年10月01日10:56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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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立法规范地震预警 明年1月起施行

  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地震预警信息只能由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禁止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江苏省是东部地区属于中强地震活动水平较高的省份,人口密度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相应地震灾害风险水平也高。因此,依法加强地震预警管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尤为重要。

  本次表决通过的《决定》共二十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地震预警工作遵循的原则,地震预警工作责任和工作机制,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应用和处置机制,以及地震预警工作保障机制等内容。据悉,这是一部专门规范地震预警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苏省今年的“小快灵”立法项目。

  《决定》科学界定了地震预警的概念。地震预警不等于地震预报。地震预警是利用地震波传播速度慢于电磁波传播速度的原理,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将地震破坏性警报信息即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在数秒至数十秒的预警时间内,公众可以采取避震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重大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和重要生活设施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对此,《决定》第二条规定,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突出地震预警的紧迫性、即时性,这也是区别于地震中长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地震烈度速报、地震震情信息报告的重要特征。同时,《决定》明确了地震预警系统的概念是“指具有地震监测、数据传输、信息处理、预警信息发布等功能的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的集成”。

  此外,在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方面,《决定》明确,地震预警信息只能由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在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的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内容,主要是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测地震烈度等。(李南丹)

(责编:孟二波、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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