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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街口金鹰火灾后被解聘高管状告公司 两审均败诉

2021年12月09日11:12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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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京新街口金鹰火灾后 被解聘高管状告公司,两审均败诉

火灾扑救现场

2019年5月,位于南京新街口的金鹰中心A座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扑救,无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一名金鹰高管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将公司诉至法院。

今年12月8日,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的判决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秦淮法院驳回该高管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

2019年5月24日晚9时许,施工人员在金鹰中心A座9层露台使用切割机拆除油烟净化设备时,切割产生的火花引燃设备内部的油垢,引发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60平方米,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此前的2019年2月,张斌(化名)入职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高管,后被安排担任改造项目负责人,警方对张斌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并在通报中称其“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019年7月1日,金鹰公司以张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值班的工作人员也被用人单位处理。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表示,这是一起因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手续不完善、防火检查制度落实不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现场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火灾事故。改造施工方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金鹰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20年5月,公安部门解除了对张斌的取保候审措施。张斌认为金鹰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将对方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原工作岗位并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张斌认为,公安机关已解除其强制措施,说明其不负刑事责任;案涉火灾事故系因施工方人员违规操作引发,与其无直接联系;改造项目设置了4名专职安全员24小时值守,但因安全员私下调班,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巡查制度,该责任不能归咎于自己。

对此,秦淮法院认为,张斌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案涉改造工程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案承办法官周艳介绍,本案中,金鹰公司解除与张斌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斌要求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斌的诉讼请求。张斌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未构成犯罪,并不意味不存在严重失职

该案中,张斌提出公安部门解除了对自己的取保候审措施,自己不构成犯罪。那么,这是否代表其行为不构成严重失职?

对此,周艳表示,《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罚会导致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剥夺,因此,犯罪有严格的构成要件。而劳动法范畴下的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未依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用人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当然是严重失职的行为,但未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严重失职。“高管兼具劳动者与管理者双重身份,高收入伴随的是严格的要求与责任。”周艳表示,张斌以高管身份入该公司,其不仅要以自身的行为对用人单位负责,更应承担作为管理者的相应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责编:萧潇、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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