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案說法|偽造200萬元存單哄父母開心?這個玩笑開不得
2022年11月16日16:31 |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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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裝做生意賺了大錢,找人偽造200萬元存單哄父母開心。近日,被告人張某因犯偽造金融票証罪被江蘇省揚中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此事在網絡上引發熱議。
據了解,今年36歲的張某大學畢業后換了多份工作,2020年送了一段時間外賣后賦閑。他與父母同住,父母催他找份工作。張某為哄父母開心,撒謊說在做生意,賺了很多錢,還拿出一張200萬元的定期存單讓母親保管。今年2月,張某母親攜存單到銀行取款時被識破。
經警方調查,2021年上半年,張某通過網上的廣告聯系做假証的吳某,讓其制作200萬元的某銀行5年定期存單,支付費用450元。吳某找人做好假存單郵遞給張某,張某隨后交給母親,稱是自己做生意賺的,為報答養育之恩存在父親名下。事發后,張某主動投案。
網上對此案的討論眾說紛紜,一部分網友認為張某母親拿著假存單去銀行取款,已經造成了對金融秩序的破壞,張某理應承擔法律責任﹔也有一部分網友認為,這是家庭內部的“善意謊言”,沒有主觀故意性,也沒有產生實質危害,是否存在“懲罰過重”問題。
據揚中市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施桂芳介紹,偽造金融票証是行為犯,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金融票証管理制度。刑法沒有將使用目的作為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使用的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說行為犯的構成要件是隻要實施相關行為並具有侵犯法益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她說。
施桂芳還透露,假証販子吳某也因犯偽造金融票証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假証販子在這起犯罪行為中作用大於買証的,相應承擔了更大的責任,二人屬於共同犯罪”。
(責編:李靜曄、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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