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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藥品價格、賣布洛芬捆綁銷售其他藥……江蘇多地公布涉疫違法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29日15:47 |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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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南京12月29日電 近日,江蘇蘇州、無錫、鹽城等地公布涉疫違法典型案例,包括診所未備案、銷售無生產日期第二類醫療器械,藥房哄抬涉疫藥品價格,藥店賣布洛芬捆綁銷售其他藥等行為。

蘇州:藥房哄抬藥品價格、捆綁銷售涉疫藥品等

12月21日,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蘇州市平平健康藥房進行現場檢查。經查,12月8日至12日,當事人將潤都奧芬(布洛芬)售價由20元/盒上漲至45元/盒,當事人在進貨成本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借疫情影響大幅提高銷售價格,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12月22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張家港市滬閃便利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12月17日至19日,當事人在某平台上分別以27.8元/支、35.8元/支的價格銷售水銀體溫計,銷售價格及進銷差價率遠高於同時期周邊市場同類體溫計。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12月13日,太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太倉新笑堂藥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將美林布洛芬混懸液、小兒化痰止咳顆粒、小兒氨酚黃那敏顆粒等多種藥物打包成藥物包對外銷售,並拒絕為僅需購買美林布洛芬混懸液的消費者單獨銷售,存在強制搭售其他藥品的違法行為。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江蘇省價格條例》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責令退還違法所得213元,並作出處罰款852元的行政處罰。

12月21日,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張某購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盒”后,未經許可擅自進行售賣經營謀利活動,共銷售70份“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盒”,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20元,並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無錫:個人未經許可經營藥品、醫療器械

12月26日,有市民舉報稱,某診所銷售的N95口罩沒有標注生產日期,要求查處。濱湖區市場監管局胡埭分局迅速出動,對該診所實施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診所辦公室玻璃櫃內存放23隻N95口罩自用,該診所能提供涉訴口罩的醫療器械注冊証明等相關憑証,但口罩內外包裝確未見標注生產日期。經初步核實,該診所之前曾一次銷售出同款200隻N95口罩。另查,這些N95口罩屬第二類醫療器械,但該診所在銷售前並未備案。該診所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已予以立案調查。

此外,11月18日,宜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與公安機關聯合對王某某租用的車庫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倉庫內堆放注射用氨曲南、諾氟沙星膠囊、甲硝唑片、一次性使用輸液器帶針的等藥品醫療器械一批共計115個品種。王某某不能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証等許可資質以及藥品與醫療器械採購的相關票據。執法人員對上述涉案藥品、醫療器械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鑒於案情較大,當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將王某某涉嫌未經許可經營藥品、醫療器械案移送公安。2022年12月26日,宜興市公安局將該案退回宜興市市場監管局調查,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法《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於當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鹽城:藥店強制搭售變相大幅提高藥品價格等

12月22日,根據群眾舉報,建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建湖縣某藥店有限公司某華藥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將迪爾諾布洛芬混懸液1瓶(購進價27元/瓶)與3盒金辛金丐特葡萄糖酸鈣鋅口服液(購進價29元/盒)組合捆綁,以218元/組進行對外銷售,變相大幅提高藥品價格。當事人強制搭售變相大幅提高藥品價格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指的“利用其它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目前,建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立案調查。

12月14日,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響水益某堂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現場銷售的“小兒柴桂退熱顆粒”“安神補腦液”等相關防疫藥品和相關商品時未按要求明碼標價。當事人銷售藥品時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的規定。目前,響水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其立即改正並立案調查,將於近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2月14日,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響水方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現場銷售的“小兒解表顆粒”“碧生源常潤茶”等相關防疫藥品和相關商品時未按要求明碼標價。當事人銷售藥品時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的規定。目前,響水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其立即改正並立案調查,將於近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2月6日,根據群眾舉報,亭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鹽城市百某大藥房中亭路店進行檢查。現場在貨架上未發現有“連花清瘟膠囊”銷售,但貨架上放置有商品標價簽標注“連花清瘟膠囊,規格:0.35g*24s,價格:14.80元”。經查,當事人於2022年12月4日15時48分開始對外以28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共銷售10盒。當事人銷售藥品未按設置的商品標價簽對外銷售藥品,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目前,亭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立案調查。

(責編:李靜曄、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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