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江苏频道>>民生

南通多地防疫药品价格违法 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16日18:09 |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小字号

人民网南通12月16日电 (记者王继亮)近日,多地防疫药品需求激增,少数药店通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谋取高额利润。16日,记者从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12月9日以来,海安、海门、启东等地发现多起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均已立案调查。

12月9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南通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陈列的“连花清瘟颗粒”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12月1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厂街道某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向群众销售布洛芬时,每人强制搭售200元左右的抗生素、板蓝根等其它药品,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当事人强制搭售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被立案调查。

12月13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启东市齐某某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布洛芬混悬液进价为35元/瓶,销售价分别为42元/瓶、55元/瓶、85元/瓶,最高进销差价率达242%。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已被立案调查。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为做好全市防疫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该局将严厉打击药品零售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绝不手软,以实际行动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希望全市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全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责编:张瀚天、张玉峰)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