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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布5起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案例 新东方虚假宣传虚构原价被罚

2021年09月09日22:04 |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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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通9月9日电 (记者王继亮)9日晚间,记者从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期对校外培训机构全面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从快从严从重打击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首批曝光的5起典型案例,涉及海门、崇川、通州等地5家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行为涉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编造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虚假宣传,发布的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不准确、利用专业人士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虚假宣传、虚构原价,发布虚假广告等。

海门市重任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保证性承诺案。2021年6月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海门市重任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广告宣传单和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上有“课程目标,海中自主考试加分,确保考入海中!”的内容。其中“确保考入海中”属于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当事人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通州区启秀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2021年6月18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启秀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将授课老师介绍为“高级、特级职称,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英语专业八级、南通市优秀教师”等,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200元。

海门市精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使用引证内容不准确、利用专业人士名义作推荐、证明案。2021年6月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海门市精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高端辅导,找精锐!1对1升学辅导全国领先,数据源自沙利文2020年中国K12课外辅导市场研究报告”的宣传语。经调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其宣称“1对1升学辅导全国领先”的事实不符。同时,当事人还发布刘某(华东师范大学紫江特聘教授)等人作为其嘉宾,“献计2021中高考”的广告,属于利用专业人士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崇川区昂立智立方培训中心编造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虚假宣传案。2021年6月4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昂立智立方培训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宣传中有“昂立智立方VS其他培训学校”优劣对比内容。经查,上述宣传无事实依据,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当事人展示架上的“昂立智立方南通中考冲刺一本通(2021版)”在第8页“师资优势”栏宣传“北清复交名师领衔倾力打造优质课堂”下配11人群像图,经查,实际除1人外均不属其宣称的“北清复交”之列。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其师资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近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崇川区新东方培训学校虚假宣传、虚构原价案。2021年6月3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新东方培训学校南大街校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宣传“所带2018届高考榜眼提分25,班级平均提分15”,并且宣传单页上有“原价:7400元”“原价:9250元”“原价6000元”“原价7500元”“原价5997元”的表述。经查,上述教育培训效果的宣传内容均无事实依据,原价表述也未以相应的标价进行过交易。当事人虚假宣传教育培训效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虚构原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近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责编:张妍、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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