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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通报多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30日21:33 |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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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扬州12月30日电(张玉峰)日前,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扬州市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情况并通报多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包括扬州首佳机械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扬州易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案、江苏冠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含锌废水案以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江都工具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4月20日-22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联合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对扬州首佳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南门内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南门外雨水管网及厂区外西侧污水管网均含有大量疑似油类物质。经调查,现场发现的油类物质是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淬火油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企业经常在晚间通过厂区内污水管网排放、倾倒上述物质,而厂区内的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相连,最终排入厂区西侧仲套河内。2021年4月25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目前本案已进入检察院公诉阶段。在以往的日常监管中,机械加工行业通常被认为较少产污环节,但经过近几年执法发现,该行业却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比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废润滑油之类的危险废物存在非法处置问题,本案有效的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企业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经查,扬州易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和废导轨油桶(危险废物代码900-249-08)擅自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处理。2021年11月10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60万元,并将其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部门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负有法律义务,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擅自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依法将受到6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7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江苏冠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磷化池内设有两台水泵,将池内废水直接通过软管排入污水总排口,现场检查时对其中一根正在排放废水的软管排口采集了水样,检测报告显示:锌指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的十倍以上。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21年3月25日移送公安机关,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2021年4月1日予以立案。本案中,当事人非法排放含锌废水超标十倍以上的行为,依法应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是一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是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及自然人不可触碰的红线。

2021年2月19日,扬州市用电监控系统发出报警,反映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当日9:15分巡查发现引风机因故障停运后,违反污染防治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在镀铬生产线没有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对引风机进行维修,直至10点多方恢复引风机的正常运转,致使维修期间镀铬生产线产生的铬酸雾废气未经收集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2021年4月12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十万元。本案是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用电监控系统发现违法线索进而现场查证的案例。随着科技的发展,用电监控系统、污染源远程监控系统、无人机、遥感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非现场执法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又能精准发现违法线索,是随着技术发展在执法方式上的一种重大转变和优化。生态环境部门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通过非现场执法提高违法问题的发现能力,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责编:张妍、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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