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佘才高:为智能网联汽车装上法治的“离合器”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佘才高。曹伟摄
人民网南京3月10日电 (马晓波)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政策法规共性问题亟待解决。在京参加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佘才高建议,从国家层面统筹智能网联汽车在车辆生产、营运与交通安全管理等各个领域的法治建设,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乃至新一轮产业变革提供前瞻性的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呈现加速发展态势,逐步从测试、验证阶段转向多场景示范应用与商业试运营。2021年,我国L2级别智能网联乘用车(以电动新能源车为主)新车市场渗透率接近20%,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在全国多地实现常态化载人载物的测试和示范应用。但是在此过程中,一些矛盾点逐渐显现。
“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新政策及审批新进程与现行法律的部分条款有冲突。”佘才高代表举例称,2021年7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应用领域拓展至公路(包括高速公路)范围。但《公路法》第五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等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也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试车。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在“加油门”,与现行法律规定起冲突时却只能“踩刹车”。“如何让两者相向而行?需要国家层面立法,为智能网联汽车装上法治的‘离合器’。”佘才高代表还提出,智能网联汽车引发的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与交通安全等管理职权的交叉与空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和个人隐私数据等问题,都需要国家立法予以关注,作出前瞻性安排。
为此,佘才高代表建议,一方面可支持地方开展“监管沙盒”理念下的政策先导区建设,另一方面从国家层面重点明确有条件自动驾驶阶段的法律问题,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为后期实施国家立法或开展地方立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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