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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药品价格、卖布洛芬捆绑销售其他药……江苏多地公布涉疫违法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29日15:47 |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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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京12月29日电 近日,江苏苏州、无锡、盐城等地公布涉疫违法典型案例,包括诊所未备案、销售无生产日期第二类医疗器械,药房哄抬涉疫药品价格,药店卖布洛芬捆绑销售其他药等行为。

苏州:药房哄抬药品价格、捆绑销售涉疫药品等

12月21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平平健康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2月8日至12日,当事人将润都奥芬(布洛芬)售价由20元/盒上涨至45元/盒,当事人在进货成本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借疫情影响大幅提高销售价格,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2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张家港市沪闪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12月17日至19日,当事人在某平台上分别以27.8元/支、35.8元/支的价格销售水银体温计,销售价格及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体温计。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12月13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太仓新笑堂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将美林布洛芬混悬液、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多种药物打包成药物包对外销售,并拒绝为仅需购买美林布洛芬混悬液的消费者单独销售,存在强制搭售其他药品的违法行为。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213元,并作出处罚款852元的行政处罚。

12月21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张某购买“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后,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售卖经营谋利活动,共销售70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锡:个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医疗器械

12月26日,有市民举报称,某诊所销售的N95口罩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要求查处。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胡埭分局迅速出动,对该诊所实施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办公室玻璃柜内存放23只N95口罩自用,该诊所能提供涉诉口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等相关凭证,但口罩内外包装确未见标注生产日期。经初步核实,该诊所之前曾一次销售出同款200只N95口罩。另查,这些N95口罩属第二类医疗器械,但该诊所在销售前并未备案。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予以立案调查。

此外,11月18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联合对王某某租用的车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放注射用氨曲南、诺氟沙星胶囊、甲硝唑片、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的等药品医疗器械一批共计115个品种。王某某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资质以及药品与医疗器械采购的相关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药品、医疗器械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鉴于案情较大,当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将王某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案移送公安。2022年12月26日,宜兴市公安局将该案退回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盐城:药店强制搭售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等

12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建湖县某药店有限公司某华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将迪尔诺布洛芬混悬液1瓶(购进价27元/瓶)与3盒金辛金丐特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购进价29元/盒)组合捆绑,以218元/组进行对外销售,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当事人强制搭售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12月14日,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响水益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现场销售的“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安神补脑液”等相关防疫药品和相关商品时未按要求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药品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目前,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月14日,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响水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销售的“小儿解表颗粒”“碧生源常润茶”等相关防疫药品和相关商品时未按要求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药品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目前,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百某大药房中亭路店进行检查。现场在货架上未发现有“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但货架上放置有商品标价签标注“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g*24s,价格:14.80元”。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4日15时48分开始对外以2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10盒。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设置的商品标价签对外销售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目前,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责编:李静晔、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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