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裁定會否產生連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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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呼勇(化名)破產。呼勇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140余萬元債務,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通過免責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債務。“感謝個人破產條例,讓我有機會得到經濟上的‘重生’。”呼勇說。(11月9日《南方日報》)
今年3月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而呼勇案是深圳中院根據該法規裁定的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呼勇也因此成為全國首個“破產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議論。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一種歷史悠久的基本常識。然而,根據深圳法規規定,通過免責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債務,顛覆了很多人的認知。從個人破產法規出台,到相關案件的審理,始終伴隨著一種爭議:個人一旦破產難道就不用還債了嗎?債權人的損失怎麼辦?債務人該不該被輕饒?
在討論個人破產之前,先看看企業破產。當企業負債達到或超過所佔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時,就會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當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時,債權人隻能吞下“苦果”。同樣,個人破產后,無法償還的債務也隻能依法免去。
法規如此規定也是基於多種考慮。有專家援引現代破產法的理論認為,債權債務關系已經不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純粹的事情,而涉及社會的整體利益,涉及其他的社會主體。比如,當債務人無法還債時,有的會成為國家救助對象,嚴重的可能會出現精神問題,甚至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因此通過個人破產法規給予適當保護,有利於公共利益。
換個角度來說,債權債務關系主要關乎“錢”的問題,但有一些東西比錢更為重要,比如人的生命,比如社會安全。所以,在法治健全的社會,不允許債務“逼”死人的情況發生,也不應該因為債務問題影響社會安全。從這個角度看,依法免去“破產人”的剩余債務,既是現實的選擇,也體現出法律應該有的溫度。
需要注意的是,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裁定會否產生連鎖反應?比如說,因為此案會有更多債務人效仿呼勇向法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以便在免責考察期后免去債務。這類案例增多是必然的,從積極角度看,誠實的債務人會得到法律保護,但也不排除有債務人借此惡意逃債,法院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
再如,其他地方會不會因為此案加快個人破產立法?此前,浙江溫州就曾辦結全國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在個人破產方面進行探索。到目前為止,隻有深圳為個人破產立法,並產生全國首個“破產人”,不排除其他地方受到啟發,也會加快個人破產立法,以化解個人債務死結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
另外,也不排除推動全國個人破產立法。2019年,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國家相關部委,均在相關文件中提出研究建立(或推動)個人破產制度,國家立法已經在醞釀。而首宗個人破產案裁定表明,司法實踐已經取得良好效果,並有望推動全國性個人破產立法加快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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