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發布6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省檢察院與省消保委聯合發布6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一:常州市新北區檢察院訴羅某某、劉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0年7月至9月,羅某某從劉某某處購得聲稱有減肥功效的飲料和果蔬酵素壓片糖果。在明知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用后人體會產生不良反應的情況下,羅某某仍通過其經營的淘寶店鋪等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2391.2元。2021年2月1日,新北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控羅某某、劉某某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並訴請判令羅某某按照銷售額的十倍即423912元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公開賠禮道歉。法院作出判決,在判處被告人刑罰同時,對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射陽縣檢察院督促整治農村過期食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2021年7月,射陽縣檢察院開展農村地區食品安全專項監督。經調查全縣農村地區的小商超,發現多家小商超多批次食品存在超過保質期仍進行銷售的情形。7月19日,射陽縣檢察院向行政監管機關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依法作出處罰並加強農村食品安全執法檢查。行政監管機關組織開展了農村食品安全專項行動,核查檢察機關移送的線索,對查証屬實的違規銷售過期食品的39件案件,處以1000元至4000元不等罰款,共計8.57萬元。
案例三:連雲港市海州區檢察院督促整治校園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2021年9月6日,連雲港市某學校與家委會代表現場考察為該學校提供食品配餐的公司配送中心,發現配送中心食品加工車間內緊挨食品加工台的絞肉機存在食品安全問題。連雲港市海州區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向區行政監管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對配餐公司存在食品安全和管理漏洞等問題履行監管職責。行政監管機關向配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當事人警告並罰款十五萬元、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証、五年內禁止有關人員的食品安全管理從業資格的處罰。組織開展轄區內學校食堂、餐飲配送企業系統治理,通過線上小程序開展食品從業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13352人次。
案例四:無錫市梁溪區檢察院督促規范零售藥店藥品銷售行政公益訴訟案。
某藥房經營范圍為藥品零售、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等,該藥店銷售的部分處方藥藥品櫃上張貼有“買5得6”“買4得5”等促銷字樣,部分甲類非處方藥藥品櫃上張貼有“買3得4”促銷字樣。2021年8月,無錫市梁溪區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向行政監管機關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對買藥贈藥方式促銷的行為進行監管。行政監管機關函復採納檢察建議,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進行整改。無錫市檢察院部署了全市范圍內的規范零售藥店買藥贈藥專項監督活動,督促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存在違規買藥贈藥行為的零售藥店80余家。
案例五: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訴余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2日,余某某在烹制老鵝過程中,非法添加罌粟果子、罌粟莖、罌粟葉子等原料,烹制出成品老鵝后,對外出售給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價款合計人民幣4650余元。9月22日,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余某某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人民幣46500元。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確認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邗江區檢察院還聯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鹽水鵝”食品安全專項檢查,並推動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揚州鹽水鵝食品安全操作指南》。
案例六:某市檢察院督促整治虛假醫藥廣告行政公益訴訟案。
某市檢察院調查發現,市級多個廣播電視媒體節目在播放“鹿血方”“珍利明除障眼方”等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時,採用“醫學專家”與“患者”電話互動等方式,對藥品治療效果夸大宣傳。該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向行政監管機關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履行監管職責,對違法廣告依法進行查處,並加強日常監管。行政監管機關迅速開展初查工作,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立即停止發布虛假廣告。相關違法廣告均在接到通知書當日停播,並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情況上報主管部門。2021年6月8日,行政監管機關確認涉案廣告涉嫌違法,並對相關媒體立案調查。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