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程建设领域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江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9部门10月9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要求工程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全部支付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在半年内全部结清。通过多部门齐抓共管共治,合力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高发地带。为防患于未然,江苏将加强建设单位资金安排监控,要求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项目不得开工;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并可以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实施浮动机制。
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推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通过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核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工资构成等内容。依法制定或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参考本地区本施工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并应与本地区本施工岗位(工种)工资市场价基本相符。
严格分账管理,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并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拨付人工费用周期和拨付日期,约定的人工费用应当满足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且约定比例不得低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比例。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照约定将工程款中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符合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进行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处置。各级财政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全面推行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按月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得因与分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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