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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将给投资规则带来新变化 深化区域内双向投资

2022年01月02日08:28 |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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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消除“痛点”,深化区域内双向投资

  即将生效实施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会给投资规则带来哪些变化?记者请江苏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专家进行了解读。

  作为区域经贸规则的“整合器”,RCEP最大的特点在于统一了区域经贸规则,解决了制约区域经济深入一体化的关键“痛点”,这在投资规则领域也体现得非常明显。

  RCEP投资章节共18个条款,涵盖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投资便利化和投资促进4个方面。江苏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高级经济师刘舒亚解读认为,与我国在区域内达成的其他自贸协定相比,RCEP的实施将给投资规则带来六大新变化。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RCEP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做出较高开放承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这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对非服务业投资采取负面清单承诺,有利于增强成员国企业投资我国的信心,为江苏扩大区域内招商带来利好。

  提高投资待遇。RCEP纳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准入阶段,即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我国在RCEP中的投资负面清单纳入了该义务,体现了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有利于江苏扩大招商引资。

  降低合规成本。RCEP在WTO基础上扩展了禁止业绩要求的范围,加大了对投资者知识产权和投资安全的保护力度。另外,RCEP放松了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的限制性要求,而我国与其他成员国达成的自贸协定均未对此做出承诺。RCEP生效后,江苏企业在投资成员国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企业结构,无需为满足相关要求而增加合规成本。

  提高投资便利度。根据世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多数东盟成员国营商环境排名不高,设立企业程序较为繁琐。对此,RCEP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为促进投资提供更多平台和机会、简化投资申请及批准流程。鼓励设立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协调处理的独立机制等。

  扩大投资定义。RCEP规定“投资”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股份、债券、合同权利、授权、财产权利、东道国认可的知识产权和商誉、投资收益的再投资、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和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这大于我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国-东盟、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对“投资”的定义,从制度上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

  严格征收和国有化。征收和国有化一直是跨境投资的常见风险之一。对此,RCEP严格而详细地规定了实施征收和国有化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明确了间接征收的判定标准。而中澳自贸协定未涉及征收,中韩、中国-东盟、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均未明确间接征收的判定标准。RCEP将为企业解决其他成员国可能实施的间接征收提供有效保护。

  据介绍,江苏与RCEP成员国产业融合度高。RCEP成员国是江苏重要的外资来源地。截至2020年底,RCEP成员国累计在江苏设立企业2.3万家,实际投资883.1亿美元,占全省的17.9%。同时,江苏对RCEP成员国特别是东盟投资力度加大。截至2020年底,江苏在RCEP成员国累计设立2020家企业,中方协议投资额202.5亿美元,占全省的24.5%。2020年,江苏对RCEP成员国协议投资额占比升至38.9%。其中,东盟占比达到33.2%。

  江苏积极推动RCEP生效实施准备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例如,开展了对标CPTPP探索制度型开放的思路举措研究,形成江苏自贸试验区对标CPTPP推动制度型开放探索清单;加快推进“江苏优品·数贸全球”跨境电商专项行动,认定了34家2021年度江苏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全程相伴”江苏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顺利上线运行。

  江苏省商务厅副厅长倪海清说,江苏作为开放型经济大省,非常重视RCEP对全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已将落实RCEP相关条款写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江苏将充分利用RCEP深化区域内双向投资合作,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宋晓华 丁茜茜)

(责编:顾姝姝、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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