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273项省级管理事项赋予江苏自贸区清单公布
首批221项事权“下放”自贸区南京片区
南报网讯(融媒体记者 许琴) 6月30日,省政府公布了《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决定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273项。其中,赋予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221项。
在赋予的管理事项清单当中,记者看到,这些事项的主管部门涉及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等多个部门,赋予管理事项涉及方方面面。比如,省教育厅主管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等各类教师奖励评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等事项赋权给南京片区、苏州片区。再如,省科学技术厅主管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等都赋权给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由省财政厅主管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并确认等事项一并下放给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
据介绍,为全力打造国内一流、国际公认的自贸试验区,省委省政府明确,省级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记者采访中得知,向自贸区下放省级管理权限,这意味着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可以充分运用手中管理权限去构建有效对接的营商环境、治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决定要求,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主动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切实做好赋权衔接工作。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逐个事项制定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措施,明晰各方监管职责和边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及时处理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赋权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自贸试验区完成职权移交工作。同时,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审批和监管联动,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