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7300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当家人”的水平直接决定社区治理水平,也影响着居民在社区的生活品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要怎么选?自今年8月起,《江苏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试行)》开始实施,省民政厅副厅长蒋同进对新规作了专门解读。
规程吸收固化了近年来全省各地选举的实践创新和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成果,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的人口规模、管辖范围等实际情况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中国共产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的基层组织,在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推进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居民委员会主任。
当前,大量非本地户籍的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工作者、专业社工、网格员等,在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社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这样的现实,规程对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居民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展。
采用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户籍在本社区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户籍在本社区,选民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或者从事社区工作满一年以上,本人在登记期间申请参加选举,且经居民会议同意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户籍和居住均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从事社区工作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工)委或者社区党组织推荐,本人在登记期间申请参加选举,且经居民会议同意的社区工作者。
户籍在本社区,选民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示后不作为选民登记。已经登记参加某一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居民,不得参加其他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当前,城乡间的互通与流动逐年加大,城乡大量劳动力的出入往返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包括社区居委会选举等相关政策的制定,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此,规程提出,居民委员会可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可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由推选产生的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今后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因故不能参加现场投票的,可以通过书函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并应于选举日五日前在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登记。居民选举委员会经审核,确认委托有效后,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唐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