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4日起,南京市公积金和江苏省级机关公积金贷款可逐月互还。12月28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京中心)会同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省直中心)推出“跨住房公积金机构委托逐月还公贷”业务,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贷款且公积金账户正常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在省直中心办理的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贷款。
“跨住房公积金机构委托逐月还公贷”业务是指在南京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通过与公积金缴存中心签订互联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委托缴存中心按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额用于冲抵本人或配偶在省直中心公积金贷款每月部分或全部月还款额的业务。省直中心亦可还南京中心。
职工可携带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跨机构互联委托逐月还公贷”协议。职工签约归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由目前在省直中心缴存的一方先在省直中心签订逐月还公贷协议。如果借款人(含配偶)在省直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转到南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南京中心签订“跨机构互联逐月还公贷协议”。
签约后协议的执行日为每月15日,每月12日前签订互联协议的,签订当月开始执行;每月12日后签订互联协议的,签订次月开始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签约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本人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本人月缴存额1倍的余额。以申请人及配偶单个账户为单位,逐一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执行委托提取还贷;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执行,直至该账户满足条件为止。
委托提取也有先后顺序。签约人或签约人配偶在省直中心贷款,并且配偶方目前仍在省直中心缴存的,先执行配偶逐月还贷协议,后执行签约人互联逐月还贷协议;签约人或签约人配偶在省直中心贷款后均已转到南京中心缴存,先执行签约人互联逐月还贷协议,后执行配偶互联逐月还贷协议。
另悉,在省直中心缴存的职工,需要偿还本人或配偶在南京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按照上述规则,在省直中心办理相关签约手续。(融媒体记者 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