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南通沿海水域海事监管制度 两规定2月施行

2021年01月08日16:25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图为水上搜救演习现场 南通海事局供图

1月8日,江苏海事局发布消息称,《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苏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承海表示,该两项规定的施行有效补充完善了南通沿海水域海事监管制度,对于加强南通海上风电场和沿海港口水域通航安全将产生重要影响。

据悉,《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从人员管理、船舶管理、单位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后,凡在南通从事海上风电建设、施工、运维作业及与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的人员、船舶和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南通海事局副局长孙新宇提醒,即将施行的《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有几点需要风电建设单位特别注意:一是明确了非自航船舶的配员和应急锚配备要求;二是明确了塔筒、管桩、风叶等设备和砂石料运输船舶的动态报告要求;三是明确了风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建设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四是明确了运行期桩基、海缆的监测要求;五是引入江苏海事局信用管理理念,对纳入江苏海事监管领域内信用名单的相关主体将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此外,《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将一并施行,该规定适用于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重点明确了LNG船、从事载客旅游观光船舶等通航安全要求。

规定明确,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洋口港等作业区,应在白天进出和靠离泊,并确保进出港航行时能见距离不小于2000米,靠离泊时蒲氏风力不大于6级。船舶严禁在海底电缆、水下管线两侧规定的保护水域范围内锚泊或拖锚航行。蒲氏风力达到7级以上时,船舶应停止装卸或靠离泊作业。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南通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本次发布的两项规定是江苏海事局对南通沿海船舶通航及海上风电通航安全实施监管的重要行政规范性依据文件。”承海表示,今后,海事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风电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存在严重影响施工安全、通航安全、危及周围人命和财产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停止作业、清退出场等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海上风电施工、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或者船舶违法行为等,均可向海事部门报告或举报。(石磊、志勇、郗林、永超)

(责编:张鑫、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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