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水果经销商未经“阿克苏苹果”合法授权 被判停售还要赔偿

2021年02月28日09:45  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阿克苏苹果”不能随便卖!

  提起新疆阿克苏,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又脆又甜的苹果。正因为这么高的知名度,不少商家都打着新疆阿克苏的旗号来兜售自家苹果。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缘由

  未经合法授权 擅自销售“阿克苏”苹果

  2020年初,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调查发现,徐州某水果销售商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苹果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阿克苏”标志,且库存量多,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认为,徐州某水果销售商作为同行从业者擅自使用“阿克苏苹果”商标标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售苹果为阿克苏苹果,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具有主观恶性。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则辩称,其销售的“依杆旗阿克苏苹果”是有商标注册证的商品,苹果包装箱上也印有明显的注册商标,且持有代销新疆阿克苏依杆旗牌苹果的原产地证明,货物来源有据可查,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享有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证明商标。商标系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苹果的原产地和品质,要使用该证明商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其所生产、销售的苹果必须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2)其必须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许可使用。缺少上述任一条件,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公证书内容及当庭查看的公证实物,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箱整体为红色,包装箱前、后两面印有 “阿克苏”“冰糖心”字样,并印有苹果图案,“依杆旗”商标字体小于“阿克苏冰糖心”,包装的上面、侧面均印有“阿克苏冰糖心”,被控侵权产品在包装箱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阿克苏”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实质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效果。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虽然抗辩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所售苹果产自阿克苏地区,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用于证明产品种植的原产地来源,还用于证明产品的特定品质,更承载了丰富的自然地理文化和人文故事。即使案涉侵权产品产自阿克苏地区,但是在表明产地时也未能规范使用,已经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铜山法院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宣传侵害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法官介绍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力度应加大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小舟介绍,这是一起保护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以维护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权利人新疆阿克苏苹果协会自2009年起,成功注册“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保护阿克苏苹果特有品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市场上的一些不法商贩利用消费者缺乏识别苹果产地的专业知识,用其他地区产的价低质次苹果冒充阿克苏地区的苹果,高价进行售卖,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良商家借助其品牌效应,搭“物以稀为贵”便车,牟取高额利益,因此,在立法、司法上应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商标在富农和护农方面的积极作用。

  什么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产生于某地区,是人们熟称的“土特产”,因此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也是对该地区经济、自然、人文、生态的保护。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优质的地理标志产品即我们俗称的“土特产”将受到消费者的追捧,逐步成为拉动地方特色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地域限制,其产量少,具有稀缺性,因此其价格必然高。(李梦瑶 马志亚)

(责编:黄竹岩、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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