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栖霞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2021年03月08日15:36  来源:我苏网
 
原标题:南京栖霞区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首家企业已“领证”

“我们公司有笔合同急需签订,对方要求我们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我今天把材料都带来了,以为可能赶不及签订合同,没想到栖霞区政务服务这么紧贴需要,告知承诺真棒!”3月3日,南京玲珑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南京市首家通过告知承诺制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职能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职能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为保证“放得开,管得住”和食品监管品质不降级,监管部门会在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实施首次监督检查。

为推动栖霞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升级,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栖霞区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全区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大致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新办、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变更和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三类申请。申请人只要在原有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再填写一份承诺书就可以提交申请。审批人员一般会在半日内审批完成。申请人有需求的可以当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小贴士」:

栖霞区内以下3类食品经营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

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新申请;

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不适宜告知承诺制的几种情形:

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现场核查要求的;

提交申请30 个工作日内,装修未能完成的;

经营场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

「相关法律惩处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修正)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张贺 编辑/玉洁)

(责编:萧潇、张鑫)

江苏要闻

给领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