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11·10"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5名官员被建议追责

2021年03月19日10:37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人民网苏州3月19日电(记者王继亮)2020年11月10日,苏州市吴江区运东开发区庞山大道东侧运东大道南侧河风印月小区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梯笼倾覆事故,造成2人死亡。日前,调查组认定吴江“11·10”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给予责任单位吴江区住建局、吴江区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5名党员干部党纪、政务追责处理。

事故发生后,苏州市政府成立了“11·1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刘军任调查组组长,市应急局、公安、住建、总工会和吴江区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记者从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吴江“11·10”事故调查结果已于本月公布。调查组称,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升降机的第24至25节标准节间,在吊装、安装过程中,未安装螺栓予以连接固定,因单侧梯笼重量作用产生的倾覆力大于标准节之间的固结力,引发梯笼及标准节倾覆坠落事故。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分包单位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质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施工单位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管理不到位,建设单位苏州吴江金晟置业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江苏天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职存在薄弱环节,行业主管部门吴江区住建局和属地监管部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履职不力。

调查组认定,吴江区住建局党委委员翁某某分管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够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吴江区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内)张某某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够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吴江区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王某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存在宣传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及时、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副局长卢某某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科科长宗某某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存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专项安全检查不多、专业素养不足等问题,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此外,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王某某、周某某、林某、刘某某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调查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周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陈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苏州市住建局已对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在苏州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3个月的处理决定。 

(责编:张鑫、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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