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志亚)因未执行安全查验制度,致使火动力枪支主要零配件流出,徐州的一家快递公司摊上事了。3月27日,徐州市邮政管理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该市一家快递公司被处以罚款13万元、公司负责人被处以罚款1万元。
前不久,徐州警方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寄件人李某某化名为“徐彬”后,将火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带至徐州市某快递公司所属网点,快递人员未执行安全查验制度,致使这些零件被直接寄往陕西宝鸡方向。警方在破获该案件后,将相关线索和物证材料移交至徐州市邮政管理局。
徐州市邮政管理局随即立案开展调查,发现该快递网点收寄涉案快件时,存在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的行为,导致火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弹夹流入寄递渠道,违反《反恐怖主义法》,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行业安全。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徐州市邮政管理局对该快递企业处以人民币13万元罚款,企业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徐州警方介绍,《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