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药业:从获赔近7000万到被罚7亿多元

耿志超

2021年04月20日07:13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一盒蓝芩口服液(10ml*6支)的出厂价、零售价逐年上升,作为消费者却蒙在鼓里。

4月15日,因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医药龙头企业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固定和限定价格、惩罚乱价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维价,甚至在调查初期不配合、拖延检查进展……一连串的调查细节曝光引起舆论哗然:扬子江药业怎么了?

为什么是7.64亿?

根据举报,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国内医药生产龙头企业,在国内医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调查组对扬子江药业行业地位的界定,也是扬子江药业能够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关键要素。

一直以来,扬子江药业的多个产品在市场上属于畅销产品。以2019年销售收入衡量,蓝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药品类中排名第一,黄芪精在滋补药品类中排名第三,百乐眠胶囊在安定睡眠用药品类中排名第四。去年5月,由扬子江药业主导制定的质管体系地方标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管控体系要求》在江苏省医药系统推广应用。扬子江药业亦连续多年蝉联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首。其龙头地位显而易见。

“作为行业龙头企业,扬子江药业理当加强法律意识,尤其是《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看来,按照《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于调查是从2019年开始的,应按照上一年度也就是2018年销售额作为基数来处罚。

4月15日,靴子落地,一场持续了一年多的调查尘埃落定。

人民网注意到,扬子江药业并非第一个撞上反垄断枪眼的江苏药企。今年1月29日,先声药业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已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罚1.007亿元。其处罚决定书显示,先声药业滥用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排除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垄断与反垄断

此次因为行业垄断遭遇强监管,扬子江药业站在了被舆论拷问的风口浪尖,而在一年前,它还是一场垄断纠纷的胜诉方。

时间回到2020年4月9日,历时6个多月的扬子江药业及广州海瑞药业与合肥医工医药、合肥恩瑞特药业、南京海辰药业的垄断纠纷一审宣判,扬子江药业获赔将近7000万元。

根据庭审信息,此案件牵涉的核心产品为枸地氯雷他定。公开资料显示,枸地氯雷他定主要用于快速缓解变应性鼻炎(过敏性鼻炎)的相关症状。目前在中国大陆市场,该品种只有1个厂家有原料药批文,2个厂家有产品批文。

庭审中,原告扬子江药业认为被告合肥恩瑞特药业、合肥医工医药实施了四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要采购他们规定的产量,要支付所谓“附加费用”,强制终止原定研发项目等,且有关侵权行为长达十年之久。为此,扬子江药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亿元及50万元合理支出。最终以扬子江药业胜诉完结。

同是扬子江药业,一面反抗着垄断行为,另一面又操纵实施了垄断行为。

“我们尊重决定,服从监管,接受教训,并已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整改。”针对此次反垄断处罚,扬子江药业表示,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理解,完善各环节管理,坚持质量至上,继续用高质量药品惠及人民生命健康。

舆论期待着,扬子江药业值其建厂50周年时,以看得见的整改行动,来做实“为父母制药、为亲人制药”的企业理念。

(责编:唐璐璐、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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