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获全票通过

2021年04月22日07:25  来源:新华日报
 
原标题:向抹黑英烈行为亮出法治之剑

21日,《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在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中获全票通过。此次立法以多个相互衔接的条款形成闭环,对丑化、亵渎英烈的行为亮出法治之剑,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颁布,拟于今年“七一”建党100周年之际正式实施。

“走出去”“请进来”,广泛听取立法建议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对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来说属于创制性立法,此前,立法小组分头进行了高频次、针对性强的立法调研。

除了听取党史、文物保护、法律等领域专家意见,与党史、文旅、规划、民政等部门讨论制度安排,立法小组还到被史学家称为抗战时期“苏南小延安”的溧水区白马镇“红色李巷”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基层部门、立法联系点、省市区镇人大代表意见;远赴井冈山,听取来自井冈山大学、井冈山干部学院、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的8名专家的建议,并现场调研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井冈山革命博物馆、毛泽东同志旧居等,实地了解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经验做法。

今年清明前夕,立法小组召开英烈后代专题座谈会。中国工人运动的杰出先驱、我党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首任主席王荷波的外孙女、新四军政治部主任袁国平烈士之子袁振威等8位英烈后代,对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组织了一期“金陵民声·热点网谈”,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人大代表、雨花英烈后代等与网友在线交流,有2.6万余名网友参与。

“一审后的1个多月时间内,我们先后组织10多场专家论证、调研座谈,征求10多个部门、近3万人的意见建议。之所以这么高频次、广范围地开展立法调研,就是为了创制一部彰显南京特色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精品良法’。”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十二部门形成保护合力

条例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有着鲜明的南京特色。

条例规定,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宣传、党史、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教育、公安、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12个部门单位。条例还细化了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将名录管理制度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做了衔接,与调查认定制度形成制度闭环。

条例也对弘扬传承红色文化活动的仪式要求作了规定,明确了公众开展瞻仰、祭扫参观活动的礼仪规范,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新入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举行宣誓仪式和纪念活动。

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局长赵永艳认为,条例既为雨花台烈士陵园充分展示南京的红色文化资源提供了可靠的法治保障,也为南京打造以雨花英烈精神为代表的红色文化之城奠定了良好基础。

旗帜鲜明抵制历史虚无主义

今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通过“辣笔小球”微博账号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月1日,南京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

“条例对‘辣笔小球’之流调侃、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的行为亮出了法治之剑。”姚正陆说。记者注意到,该条例第一章就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条例明确四个“禁止”:禁止歪曲、否定历史,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丑化、亵渎经典红色文艺作品,禁止篡改、戏说红色文化讲解内容。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或控告丑化、亵渎英烈行为’,到强调‘丑化、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多个条款相互呼应、有效衔接,剑指丑化、亵渎英烈行为,以法规的刚性旗帜鲜明地抵制历史虚无主义。”姚正陆说。

“这是南京继《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之后,第五部向抹黑英烈行为亮出法治之剑的地方法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说,南京是一座浸润着红色文化的英雄城市。“我们就是要通过地方立法,向诋毁英烈的行为旗帜鲜明地说‘不’!”(张倩 肖日东)

(责编:萧潇、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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