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单位,不同的岗位意味着不同的收入、待遇等,因此岗位发生变动,会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做呢?在南京建邺区,就有一名女医生因为擅自被变动岗位,起诉了所在诊所。
2016年8月份,李女士入职一家医疗服务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南京某诊所,岗位为医生,每月固定工资1.5万元。2018年,李女士怀孕休假,等回到工作单位后,诊所 以她正值哺乳期,不适合原来的医生岗为由,将她调整到护士岗。李女士虽然正常出勤,但不同意到护士岗上班,工资也降了近5000元,之后诊所以李女士不接受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李女士请求裁决诊所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孙卉介绍,劳动合同法35条有明文规定,员工岗位变更原则上要书面协商。这个案子里,李女士原来的岗位是医生,单位擅自把她变更为护士,这样的变更岗位就是违法行为,李女士没有到这个岗位上班,就不能算是旷工,不能违法解除合同。
最终裁定,由原诊所按照经济补偿两倍标准支付李女士赔偿金6万元。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予以明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些内容能会涉及到变更调整,要与劳动者充分协商。
孙卉介绍,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希望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协商一致再变更;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不能以不到新岗位就视为旷工解除,这样要负担很重的违法成本。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刘舒 武思思 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