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江苏一公益诉讼案入选

2021年06月06日12:59  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在老山非法采矿 判赔229万余元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去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一起发生在南京老山非法采矿十余万吨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这起公益诉讼案由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担任审判长,同时也是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的第1000万场案件。

  将贼手伸向老山 非法采矿十余万吨

  前些年,有人将非法采矿的贼手伸向了南京浦口的老山脚下。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林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本案案发地部分位于长江沿线10公里宕口整治范围内,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林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林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本案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林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万余元以及事务性费用40万元,并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

  公益诉讼判赔229万余元

  目前已足额缴纳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一审认为,环境和生物之间、生物和生物之间协同共生,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动态的平衡。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将直接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坏,影响到林草蓄积、水土涵养,影响到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实现。

  王某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宣判,王某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万余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39万余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王某林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林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紫牛新闻记者此前采访了解到,本案受理后,王某林就已委托其代理人足额缴纳了上述费用。该案审判长、南京环资法庭庭长陈迎表示,环境司法的职能就在于通过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引导已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或个人主动修复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将生物栖息地明确为

  重要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

  本案是一起非法采矿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例的“典型意义”部分表示,本案审理坚持系统思维,正确区分认定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要素损失,深化了对生态环境系统破坏的认识;聚焦受损生态环境的损失构成及修复问题,正确区分赔偿款项的性质,将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

  据介绍,该判决全面体现了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保护和系统修复,为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样本。(万承源)

(责编:黄竹岩、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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