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为红色文化资源利用保护立法 7月起实施

2021年06月25日07:39  来源:新华日报
 
原标题:坚定对历史虚无主义说“不”

□ 通讯员 尚世钰 肖日东

本报记者 陈月飞

24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首部“基本法规”。南京红色文化资源电子地图一同发布。

“此次新闻发布会既是一次对条例亮点、立法要义的宣传解读,也向全市人民展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成果,市人大常委会以这样一部高质量、有特色、真管用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地方法规庆祝党的百年华诞。”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说。

南京市红色资源数量多、类型全、分布广、价值高。据南京市委党史工办副主任吴伟介绍,该市挖掘整理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文化资源点165处,包括重要机构及会议旧址、重要事件及战斗遗址、重要烈士事件或墓地、重要领导人物故居旧居、新中国成立后新建的各类纪念设施等。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在定义红色文化资源时,《条例》采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表述,全面涵盖红色文化资源产生的时间跨度,以体现红色文化开放性、持续性的特点。

《条例》是创制性立法,对系统保护、长期传承、合理利用、充分展示红色文化资源作出专门规范。例如注重“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双重保护,通过宣示性条款强调“红色文化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中国梦的精神动力”。《条例》具体条款也体现双重保护,如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对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确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红色文化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还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机制,形成一批有震撼力、吸引力的红色文艺作品。

保护红色文化资源,首先要摸清“红色家底”。《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调查认定制度,明确从调查、收集、整理,到保护名单的申报、认定和专家评审,再到核定公布全流程的具体程序,与名录保护制度形成完整的制度闭环。

《条例》创设的名录管理制度,要求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文化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该制度是《条例》围绕保护进行的系统制度设计之一,其他要求如制定专项规划保护制度,明确具体职责,加强行政监督,进行分级分类保护等。记者注意到,已被核定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文化资源将获重点保护;确定保护主体后,要建立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标识指引系统,统一制作标识,方便市民参观查找。

为方便市民打卡,首张南京红色文化资源电子地图上线,标注100余处红色文化资源点的准确位置。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连勇介绍,南京市律协组织近百家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近千名律师,实地探访全市160余处红色文化资源点,采集详细位置、坐标定位、现状图片,为制作地图提供最新信息。

良好的保护既表现在让群众在可知可感中体悟信仰,也体现在旗帜鲜明对历史虚无主义说“不”。《条例》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几种表现形式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还对毁坏、污损红色文化资源等行为做了处罚规定,完善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还特别强调红色文化资源的精神价值,指出雨花英烈精神等红色精神的传承、弘扬、传播等受法律保护,同时规范纪念场馆讲解内容,要求完整、准确、权威;展示展览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讲解应当尊重史实,防止刻意夸大、贬低或“戏说”方式歪曲红色文化精神内涵。

《条例》专设传承和利用一章,对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红色文化纪念活动的时间节点和形式作出较为系统的规范,着重强调国家公职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并要求将红色文化教育融入南京中小学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活动。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陈炜介绍,将重点把握《条例》创设和细化的各项规定,检验其落地落实情况和效果,如法规要求配套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期制定,条例规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措施及红色文化资源载体建设等是否到位,是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

(责编:张妍、唐璐璐)

江苏要闻

给领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