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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女子婚房被粪水浸泡 多户业主被判赔偿

2021年07月09日07:23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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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婚房被粪水浸泡,多户业主被判赔偿

  南京的张女士遇到一件闹心事,外出十天回来,发现辛苦准备的婚房被厕所排水管中反涌出的粪水浸泡,造成了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张女士将楼上一户业主诉至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法院通过排查,依法将楼上的14户业主及物业公司追加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张女士本人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排除自己不当使用的可能,也被判承担了部分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粪水反涌造成20余万损失

  去年年初,张菲(化名)回老家探亲。10天后她回到南京,当来到自己位于江宁区某小区的房屋时,眼前的一幕让她震惊:满地排泄物混合污水浸满了屋内所有房间,目测深度达5厘米。

  张菲当即联系小区物业,物业当晚便开始排查。张菲的房屋位于8楼,管道疏通人员在7楼与8楼之间的马桶连接排水管中清理出大量湿纸巾等杂物,并推断相关杂物为楼上业主所扔。污水管中的相关杂物导致排水管堵塞,进而导致粪水反涌。

  这套房屋是张菲为结婚准备的婚房,家具是实木的,损失不小。张菲将9楼业主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7万余元。

  据介绍,江宁开发区法院推定,业主不当使用行为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物业公司并没有对案涉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对潜在的隐患予以清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14户业主和小区物业成被告

  由于没有明确证据能证明9楼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决定依法将10楼至顶层32楼的业主进行排查,追加有致害可能性的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为被告。本报记者了解到,因为在追加业主为被告的过程中涉及人数较多,法院在该单元张贴了公告,鼓励业主提供线索找出直接侵权人。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管办主任闫立海告诉记者,法院同时要求原告所在楼层以上的24户业主提供水电使用情况等其他能够自证无致害可能的证据,以缩小法院庭审时的范围。

  最终,9楼业主和被追加的楼上14户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成为本案的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又排除了1户业主致害的可能。

  房主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确定后,该如何划分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呢?

  法官介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业主共同承担70%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张菲未提供证据排除自己在合理排查期间不当使用排水管的可能,故原告亦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但考虑到原告在合理排查期间仅在2020年1月24日至27日使用排水管,故酌定减轻原告张菲责任。

  据此,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14户被告业主各赔偿1万余元。

  律师解读>>>

  “高空抛物”规定有参考意义

  闫立海告诉记者,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目前各被告已基本履行完毕。他介绍,在追加业主为被告的过程中,法官向业主们详细释明法理,在此类相邻权纠纷案件尚没有明确可适用的法律条款的情形下,参照“高空抛物”审理规则,依职权追加可能致害的所有业主为被告。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认为,像本案中这样的高层住宅排水管反涌侵权纠纷,在确定责任主体时,最大的困难在于管道内的堵塞原因很难查明,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查明,这造成了在相邻关系中的侵权责任难以落实。

  他表示,《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和举证规则,因为高层住宅排水管反涌与高空抛物具有高度相似性,所以该条款对于反涌责任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这在本案中有体现,也是本案的案例价值所在。

  本案中,楼上共有10户业主因“自证清白”而免于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成为或会面临被列为共同被告,应该如何做呢?徐旭东建议,免责证明需要从未居住使用房屋、侵权行为不可能来自本人等方向积极举证,例如水电费缴费单据等就可以被法院采纳。

(责编:唐璐璐、孟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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